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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3805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号:
  • 乐政发〔2023〕1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8-25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3-0006

CYQD00-2023-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适当给予的财政奖补。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和民主决策程序,解决村民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奖补资金管理政策,按规定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县(市、区)管理和使用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根据奖补政策、工作要求,负责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就地就近资金和项目监管作用,积极参与选项申报、资金支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环节。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等;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等;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等;

(四)环卫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等;

(五)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

(六)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

(七)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不包括保洁、水电等日常管护;

(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基础设施连片整治、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服务等;

(九)村民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建设项目。

对只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择优选取支持群众受益面广的项目;原则上择优选取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且投资省、见效快的项目;原则上择优选取支持乡镇(街道)有奖补配套的项目;原则上择优选取支持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农村社区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筹集和标准

第八条  资金筹集。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由奖补资金、村级自筹资金等组成,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允许当地根据筹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防止虚假筹资筹劳和脱离村集体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村级必须有自筹资金,防止项目建设资金全额由财政资金承担或留有项目资金缺口。

第九条  奖补标准。市财政局统筹使用省级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含各级财政安排数)原则上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7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山老区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村,经核定后可按项目总投资额的8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市财政局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计其功”的原则,将奖补资金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等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捆绑后的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第四章  资金下达、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做好本级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并与省级下达的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奖补项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安排奖补资金时实行项目制管理,统一核算,分解落实到具体奖补项目,列入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补助”科目,确保专款专用。乡镇(街道)必须将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奖补项目中,不得统筹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奖补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市县审批、省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加强项目总体规划,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系统考虑整村需求,能一次性解决的问题不分批立项,不敲碎打零搞建设,做一件了一件,避免资金出缺口、项目留尾巴。

市财政局建立奖补项目储备库。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奖补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对奖补项目立项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将予以取消立项并收回财政资金;对立项后2年内未完成项目将予以通报。市财政局牵头乡镇(街道)进行督查,确定项目完工时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完工验收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照现有材料对该项目已投资额不超过财政奖补比例强制结算。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能完工验收的,将予以取消项目立项并收回财政资金,由实施项目的村级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预拨和清算制。市财政局根据已确定的奖补项目,预拨奖补项目资金到乡镇(街道)。为鼓励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在村级自筹资金到位(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入账为依据),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再由村集体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根据项目进度预拨资金,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保障项目实施;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价,再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奖补项目具体账务应纳入属地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进行会计代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设备查账簿对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通过一事一议办法建设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在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质量标准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控制成本。

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奖补项目竣工后,村级组织向属地乡镇(街道)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和村级负责人对项目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乡镇(街道)提供的验收意见,对项目完工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验收,并将审核结果作为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乡镇(街道)对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公示制度。市财政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公开奖补资金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和年度立项计划及执行结果,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

村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一报备”制度,全程公开公示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奖补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县、镇、村三级档案化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资金监管、数据统计等情况纳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监管。

第二十条  经组织复审验收合格的奖补项目,由市财政局分年度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一条  坚持建管并重。市财政局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组织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密切配合,乡镇(街道)严格把关,村级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奖补项目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设主体,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化管理,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大多数村民意愿,召开村务联席会,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拟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内容、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附拟建设项目地点实地照片。

2.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项目实施方案在公开栏中公示7天以上,并以材料、广播等形式告知村民,广泛征求意见。

3.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当年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和筹资筹劳标准。召开社员(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并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4.会议需邀请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和实施项目相关人员列席,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备查。参会人员要在会议记录签到处和项目实施方案表决结果上签字,列席人员要在会议记录签到处签字。

5.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一事一议社情表和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清册,项目实施方案和公示情况等申报材料一式4份提交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组织财政办、农业农村办及村镇办等相关科室人员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预算进行初审。

6.乡镇(街道)将初审通过的建设项目,拟定为本年度奖补项目规划,纳入奖补项目库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7.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筹资筹劳标准、是否举债兴办项目等进行复查审核;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工程总投资额和拟奖补资金的核定。

8.市财政局根据通过复查审核后的建设项目,编制本年度奖补项目计划,向乡镇(街道)下达建设任务和奖补计划。

9.乡镇(街道)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奖补计划,制定属地乡镇奖补配套方案,对村级组织实施奖补项目进行指导。项目实施村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监理。

10.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奖补项目验收,并整理相关验收材料,经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审验后备案入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立即责令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同时停止该乡镇(街道)下一年度申报奖补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协调推进和就地就近管理作用。在奖补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监管、检查验收等环节,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一级组织的参与积极性,充分依靠乡镇(街道)力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管理。

积极发挥乡镇(街道)财政机构就地就近对项目资金监管的职能作用。市财政局认真做好与乡镇(街道)财政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及时把上级和本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办法、项目和资金等信息传达给乡镇(街道)财政机构,确保其有效开展资金监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财基〔2020〕12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印发

乐政发〔2023〕17号关于印发乐清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乐政发〔2023〕17号关于印发乐清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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