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全市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部分内容的政策解读
|
|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的巡游出租车春节运价是根据2021年制定的《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全市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乐政发〔2021〕30号)文件规定执行,该文件明确执行时间为每年春节期间(农历除夕0时起至正月初六24时止,以乘客上车时间为准)。 鉴于国务院办公厅对于春节休假的调整,2025年春节假期为1月28日至2月4日(农历除夕至初七)放假调休,为保障春节期间出租车经营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及政府的引导作用,切实满足市民春节期间交通出行需求,对乐政发〔2021〕30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很有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 (三)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春节假期政策,将春节期间巡游出租车临时运价具体执行时间修改为“每年春节期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春节放假时间,以乘客上车时间为准)”。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 五、其他事项 巡游出租车春节运价执行标准和相关工作要求仍按照《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全市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乐政发〔2021〕3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市巡游出租车可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基础上每车次加收30%以内的节日加班费,加收金额低于7元的以7元计,最高不超过30元,执行时间不得提前或推后。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倪金余 联系电话:0577-618821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