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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4-264622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文号:
  • 乐政发〔2024〕1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1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4-0007

CYQD00-2024-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消费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收费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范围

1.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

3.交通场站停车场;

4.景区配套停车场;

5.公园类、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6.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

(二)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收费管理原则

(一)差别化收费原则。按照核心泊位高于非核心泊位、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的原则制定,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

(二)合理补偿成本原则。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地理位置、社会承受能力等。

(三)动态调整原则。建立停车收费区域动态调整机制,依据交通拥堵指数、高峰时段平均行车速度、平均停车时长、道路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等因素,对停车收费区域等级实行动态调整,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市发改局对各乡镇(街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依法予以调整,调整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收费停车场经营服务者职责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计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通风、排水、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引导机动车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五、收费要求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及配套停车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二)包月、包季、包年停车费由停车收费主体与车主在不高于核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道路泊位及停车场,应于收费前30日在公众媒体和收费场所醒目位置给予公示。

(四)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公立医院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景区配套、交通场站、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60分钟(含)的;公园类、体育场馆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90分钟(含)的;

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

4.法律规定其他应免收的。

(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含)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六)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向社会错时开放。

六、监督管理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乐清市区(乐成街道、城南街道、城东街道)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泊位等级划分

   2.乐清市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3.乐清市政府定价的路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乐清市区(乐成街道、城南街道、城东街道)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泊位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表

泊位等级

泊位区域

备注

核心泊位

东至千帆路,南至丹霞路,西至双雁路,北至晨曦路,含边界线。

核心泊位路段中的石兴路、运河路、飞参照一类泊位标准收费。

一类泊位

除核心区域外,东至云门路(疏港-望港路-云门路),南至宁康西路(翔云西路-玉箫路-宴海路-宁康西路-汇丰路-西新路),西至宁康路(乐湖路-宁康西路-宁康东路),北至清东路(宁康东路-清东路),含边界线。

一类泊位路段中的学进路、博学路、跃进路参照二类泊位标准收费。

二类泊位

核心、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区域划分图

附件2

乐清市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泊位等级

收费标准

收费时段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24小时单次封顶收费

小型车

核心泊位

5/辆·小时

2元/辆·半小时

30

7:30-19:00

泊位

3/辆·小时

1.5/辆·半小时

20

8:00-18:00

泊位

2元/辆·小时

1元/辆·半小时

10元

8:00-18:00

备注

1在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免费;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大中型车根据实际占用小型车车位数计费,最高不超过小型车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附件3

乐清市政府定价的路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场类别

收费标准

24小时单次

封顶收费

收费时段

进场免费时段

首次收费标准

首次收费后

计费标准

公立医院

30分钟

4

2小时内)

2元/辆·半小时

25元

7-20时

景区配套

60分钟

4

2小时内)

2元/辆·小时

15元

7-20时

交通场站

60分钟

4

2小时内)

2元/辆·小时

15元

7-20时

体育场馆

90分钟

4

3小时内)

2元/辆·小时

15元

7-20时

公园类

90分钟

4

3小时内)

3元/辆·小时

20元

7-20时

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

60分钟

3元

2小时内)

2元/辆·小时

15

7-20时

备注

1以上为小型车收费标准,大中型车根据实际占用小型车车位数计费,最高不超过小型车收费标准的倍收取。

2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时间,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3夜间20点至次日7点按次收取5元/),进场免费时段仍适用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夜间20点至次日7点时段,可由经营服务者根据实际情况在不高于5元/辆·次的收费标准下自主确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印发

乐政发〔2024〕1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乐政发〔2024〕1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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