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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4-264623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16
  • 有效性:
  • 有效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2014年制定的《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乐政发〔2014〕59号)文件规定,该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主及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相关规定,出台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前款规定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有权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明确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定价工作。

三、主要内容

《乐清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收费管理形式、收费管理原则、收费停车场经营服务者职责、收费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六方面内容。

四、关键词解释

停车收费区域等级的动态调整:指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状况,建立停车收费区域动态调整机制,依据交通拥堵指数、高峰时段平均行车速度以及道路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平均停车时长等因素,对停车收费区域等级实行动态调整,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依法予以调整,调整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注意事项

此次调整涉及区域及具体泊位等级划分如下:

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乐清市区(乐成街道、城南街道、城东街道)路内停车服务(即道路停车)泊位等级划分为核心泊位、一类泊位及二类泊位,具体泊位划分见表1。其他乡镇(街道)道路泊位等级划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依法予以调整,调整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路外停车服务(即配套停车场)按照功能、类别分为公立医院、景区配套、交通场站、体育场馆、公园类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适用于全部乡镇(街道)。

表1 乐清市区(乐成街道、城南街道、城东街道)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泊位等级划分

泊位等级

泊位区域

备注

核心泊位

东至千帆路,南至丹霞路,西至双雁路,北至晨曦路,含边界线。

核心泊位路段中的石兴路、运河路、飞参照一类泊位标准收费。

一类泊位

除核心区域外,东至云门路(疏港-望港路-云门路),南至宁康西路(翔云西路-玉箫路-宴海路-宁康西路-汇丰路-西新路),西至宁康路(乐湖路-宁康西路-宁康东路),北至清东路(宁康东路-清东路),含边界线。

一类泊位路段中的学进路、博学路、跃进路参照二类泊位标准收费。

二类泊位

核心、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一问一答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形式有哪些?

答: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政府定价范围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本文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具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如表2、表3所示:

表2 乐清市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泊位等级

收费标准

收费时段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24小时单次

封顶收费

小型车

核心泊位

5/辆·小时

2元/辆·半小时

30

7:30-19:00

泊位

3/辆·小时

1.5/辆·半小时

20

8:00-18:00

泊位

2元/辆·小时

1元/辆·半小时

10元

8:00-18:00

备注

1.在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免费;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大中型车根据实际占用小型车车位数计费,最高不超过小型车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表3 乐清市政府定价的路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场类别

收费标准

24小时单次封顶收费

收费时段

进场免费时段

首次收费标准

首次收费后

计费标准

公立医院

30分钟

4元(2小时内)

2元/辆·半小时

25元

7-20时

景区配套

60分钟

4元(2小时内)

2元/辆·小时

15元

7-20时

交通场站

60分钟

4元(2小时内)

2元/辆·小时

15元

7-20时

体育场馆

90分钟

4元(3小时内)

2元/辆·小时

15元

7-20时

公园类

90分钟

4元(3小时内)

3元/辆·小时

20元

7-20时

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

60分钟

3元(2小时内)

2元/辆·小时

15

7-20时

备注

1.以上为小型车收费标准,大中型车根据实际占用小型车车位数计费,最高不超过小型车收费标准的倍收取。

2.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3.夜间20点至次日7点按次收取5元/进场免费时段仍适用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夜间20点至次日7点时段,可由经营服务者根据实际情况在不高于5元/辆·次的收费标准下自主确定。

3.配套停车场夜间20点至次日7点,进场免费时段仍适用怎么理解?

答:以交通场站停车场为例,机动车于晚上21点停在泊位上,60分钟内免费,即到22点停车免费,22点至早晨7点将按次收取5元/辆,超过7点将按照2元/辆·小时计费。

4.“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含)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如何理解?

答:(1)以道路停车一类泊位为例,首小时内不适用,首小时后按1.5元/辆·半小时计费,计费单位是半小时。

①若停车时间为1小时10分钟,则收取首小时停车费用3元,10分钟属于15分钟内停车尾数,不收取停车费用;若停车时间为1小时20分钟,则收取首小时停车费用3元,后续20分钟按一个计费单位收取停车费用1.5元,共收取4.5元;以此类推。

②若停车时间为1小时40分钟,则收取首小时停车费用3元,30分钟按一个计费单位收取1.5元,剩余10分钟属于15分钟内停车尾数,不收取停车费用,共收取4.5元;若停车时间为1小时50分钟,则收取首小时停车费用3元,30分钟按一个计费单位收取1.5元,剩余20分钟按一个计费单位收取停车费用1.5元,共收取6元;以此类推。

(2)以交通场站停车场为例,2小时内首次收费不适用,首次收费后按2元/辆·小时计费,计费单位是1小时。

若停车时间为2小时10分钟,则收取2小时停车费用4元,10分钟属于15分钟内停车尾数,不收取停车费用;若停车时间超过2小时15分钟,不到3小时,则收取2小时停车费用4元,超过15分钟按一个计费单位收取停车费用2元,共收取6元。

七、新旧政策差异

1.本文件对比《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乐政发〔2014〕59号)在以下三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是道路区域划分更为科学。将原先道路一类、二类泊位调整为核心、一类、二类泊位等级,对核心、交通拥堵等区域维持原收费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调节交通流量、促进城市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满足民众出行办事的停车需求;对无配套停车功能或停车设施不足的老城区实行低收费标准,惠民利民。

二是配套停车场类别划分更为精准。根据各停车场的配套功能,将停车场类别划分为6类,最大程度发挥停车场的使用功能,并适当调整道路停车与配套停车场之间的收费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三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更为完备。进一步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并明确相关部门要协同推进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2.本文件具体收费有如下变化:

(1)道路泊位。本文件核心泊位对比“2014年一类”涉及收费区域范围相对缩小,收费标准一致;本文件一类泊位对比“2014年二类”前端收费下降,长时间停放收费适当提高,促进公共道路停车资源有效利用;本文件二类泊位适用于老城区及市郊等区域,收费相对偏低,惠民利民。

(2)停车场。乐政发〔2014〕59号文件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长均为30分钟,本文件按各配套停车场类别将免费停放时长调整为30-90分钟;综合来看,本文件前2小时收费均低于乐政发〔2014〕59号文件,2小时后收费与乐政发〔2014〕59号文件对比各有升降,24小时封顶收费调整至15-25元不等。

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读机构: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倪金余

联系电话:0577-6188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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