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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林业项目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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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定《乐清市林业项目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乐清市林业项目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林业绿色发展,加强和规范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与项目管理,根据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乐清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林业项目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全市林业绿化造林、未成林(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救治、林业产业发展、森林防火、公益林建设等的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按照“生态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造林绿化补助:对乡镇街道、国有林场、专业造林队、农民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迹地等进行人工更新造林(含经济林、木本油料作物、木本药材)给予的补助(在耕地上造林绿化的不予补助)。 (二)未成林(森林)抚育补助:造林主体对未成林造林地和森林进行补植、施肥、修枝、除萌除蘖、割灌除草等措施促进林木生长给予的补助。 (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防和除治给予的补助。 (四)古树名木保护救治补助: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村居、专业救治单位对列入古树名木名录的树木实施复壮加固、消除病虫害危险、建设保护设施等各种保护措施的补助。 (五)森林古道森林绿道修复建设补助:对古道极其配套设施进行修复、提升及在林区修建用于休闲、康养、建设的步行骑行绿道给予的补助。 (六)森林消防项目补助:包括林火阻隔系统建设(含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抚育、防火隔离带建设和防火隔离带维护四子项目)、“引水上山”工程建设等给予的补助。 (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按林地使用权分,公益林划分为国有公益林、非国有公益林,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性支出。补偿性支出是指非国有森林因被认定为公益林,其采伐和经营活动受到一定限制而对其权利人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偿。管护性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 资金奖励补助标准 (一)普补类项目:即达到奖励补助要求即给予奖励补助的项目。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按该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进行总量控制。 1.荒山荒地人工更新造林每亩补助600元,未成林造林地抚育每亩补助150元;连片种植30亩以上毛竹、经济林(干果类)、木本油料、木本药材的每亩补助600元,其中种植油茶的每亩补助2000元;种子点播每亩补助100元。 2.林下经济(种植)基地应布局合理,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种植模式、规模和技术措施。项目申报需符合林药模式、林菌模式等林下种植模式。种植基地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并依法完成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按核定投资额(种苗、肥料、人工、喷滴灌、水电等)的60%予以补助,最高4000元/亩。 3.古树名木保护救治按工程量每株给予1万元以内补助。 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 (1)监测补助:每个监测点每年补助200元。 (2)防治补助: 根据乐清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方案三年绩效承包要求,连片疫木采伐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点原则每公斤补助1.3元;其中零星分散的松枯死木,即山场小班中松枯死木平均不到3株(含3株),每公斤补助不超过2.5元(含2.5元)。 使用诱捕器诱杀松褐天牛的每台每月补助30元;使用松材线虫病注干免疫剂每瓶补助不超过15元(含人工);使用噻虫啉喷杀松褐天牛的每亩补助25元;创新建立防控松材线虫示范点(需市林业部门立项、验收),补助10万元。 由市统一组织除治采伐处理的村集体或农民所有的松材线虫病枯死木,经林业部门确认后给予每公斤补助0.12元。 松毛虫、柳杉毛虫、竹虫等其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每亩补助不超过22元。 5.生物防火林带补助10000元/公里,生物防火林带抚育(第二至六年)补助2000元/公里,防火隔离带建设补助5500元/公里,防火隔离带维护补助4000元/公里。 6.“引水上山”工程建设:在本辖区重要山场建设(小型)总量不少于80个,单个蓄水量不少于1立方米的森林消防专用蓄水桶的,每个桶给予补助2500元,总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在本辖区重要山场建设大型(单个蓄水量不低于10立方米)的蓄水罐装置的,每个蓄水池补助3.5万元,申报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8个蓄水池。上述储水装置材质以304不锈钢为主,标准必须等于或者高于304不锈钢,大型蓄水罐必须底部铺设水泥平台等防漏装置。 7.乐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74号)执行,后续补偿标准如有变化依据省、市出台文件做相应调整。 (二)工程类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建设需求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方案,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确定资金规模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确认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乡镇、街道作为业主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及规定程序组织工程实施。 1.珍贵彩色森林、新造林、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含油茶低改)类项目在限额内给予全额补助,其中珍贵彩色森林每亩补助上限1万元,新造林每亩补助上限5000元,森林抚育每亩补助上限2000元,退化林修复每亩补助上限2500元,油茶低改每亩补助上限2000元。 2.新建森林绿道按审核后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修复古道按审核后的投资额全额予以补助,绿道、古道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3.列入“一村万树”示范村创建对象的村庄绿化项目按照实际绿化投资额给予80%的补助,通过省级验收的再给予20%的奖励,两项合计每个村不超过30万元。 项目法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不参照此标准,涉及具体项目的内容、范围、标准、资金配套等方面根据申报立项要求,结合地方实际一事一议再行确定。 第六条 林业项目奖补资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每年9月底前组织下年度项目的申报,次年3月底前下达当年度项目计划。 对急需救治的古树名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其他对时限有明确要求的项目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还需上报包括灾害名称、受灾面积区域范围、严重程度、原因分析、防治措施、资金预算情况等内容的防治预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核,符合补助要求的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报送的申请报告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的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确定防治补助方案。属于重大林业灾害的,经请示市政府,下达防治任务。 第七条 项目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确认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对于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必须报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八条 项目实施结果需要上级部门认定批准的,以上级部门正式发文确认的结果为准。不需要上级部门认定的,由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申请验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九条 普补类项目根据验收结果及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签发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遵循国库集中支付,另有要求的参照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针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合格的,按照审核结算金额全额发放。 (二)验收基本合格的,按照审核结算金额的90%发放。 (三)验收不合格的,结合实际情况,至少扣发审核结算金额的20%,逾期完成防治工作的,按照验收不合格处理。验收不合格的上报市政府。 第十条 工程类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分类拨付:其中,新造林、珍贵彩色森林类项目在项目进入施工后,按合同金额的10%预拨,项目竣工结算后拨付至结算审核金额的70%,第二年、第三年抚育管护验收合格后各拨付15%。森林抚育项目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拨付100%。绿道古道类项目在项目进入施工后,按合同金额的10%预拨(补助上限为100万以内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至合同金额的50%(补助上限为100万以内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结算审核后拨付至应补助资金的90%,竣工验收后管护期满一年拨付剩余10%。资金拨付文件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文。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确定的工期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工的项目要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对于超出合同规定工期二年的项目按应补资金的70%予以补助;超出合同规定工期四年及以上的项目不予补助剩余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若本实施细则内补助标准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有冲突的,遵循就高原则,不予以重复补助。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 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25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前启动的项目按原有标准及规定执行。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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