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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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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24〕16号)等文件要求,做细做实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以下简称“下基层服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不含参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的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主要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或者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晋升副高级职称后,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职称。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执业医师暂不列入以上对象和范围,视同为已完成“下基层服务”。 (二)通过公开招聘、调入、政策性安置等形式新进医师,已具有2年以上在基层工作或到基层服务经历的,经市卫健局认定,可视同为完成到基层服务;不满1年的需按规定补足。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置对应专业的,原则上应按照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安排至相近专业开展服务;也可经卫健局医政科同意,安排到有对应专业设置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服务。 (四)鼓励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学、护理、医疗技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业医师的要求,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累计1年以上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医疗机构可将“下基层服务”作为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的加分项目。 (五)在本通知实施后,对首次纳入实施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原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除已晋升中级职称满2年的人员外,其他医师需按规定完成累计1年以上的“下基层服务”。 二、服务形式和时限要求 “下基层服务”必须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可与各项工作结合起来,讲究临床实际效果,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和边远地区流动。 (一)服务形式 医师“下基层服务”形式包括提供诊疗、公共卫生等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开设专家工作室(联合病房),参与基层特色科室孵化;对基层重点领域、紧缺专业、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才进行业务教学和技术培训,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危急重症抢救、疑难病转诊,以及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化管理架构,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等。 (二)服务时限要求 “下基层服务”累计时间要求1年以上。其中至少6个月服务需定点连续完成,连续服务可在多个医疗卫生单位完成;其余时间可通过参加巡回医疗、义诊、帮扶、山海协作服务、院前急救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形式予以累计。完成政府统一选派的对口支援服务任务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视同完成相应时长的晋升职称前下基层服务。 (三)时长认定规则 1.“累计一年”按累计服务满248个工作日计算。 2.定点连续服务期间,不同服务内容时长不重复计算。 3.在基层开展诊疗、公共卫生等医疗卫生服务的,按实际工作天数认定。 4.帮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或在担任相关负责人参与管理的,按实际工作天数认定。 5.进社区或学校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对基层重点领域、紧缺专业、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才开展业务教学和技术培训的,每次讲座(培训)按1日认定。 6.配合辖区责任医师开展双向转诊出院下转对象随访工作,日随访量大于5人的,按参与天数据实认定。 7.参加院前急救服务的,按每8小时工作时长为1日认定。原则上一次服务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除外。 8.参与公安监所工作视为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服务时长按工作时间据实认定。 9.专职疾控监督员在进驻的医疗机构开展疾控监督工作视为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服务时长按实际开展疾控监督工作时间据实认定。 10.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开展服务,服务时长按工作时间据实认定。 11.执行市卫健局安排或认可的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的,视为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服务时长按工作时间据实认定。 三、申报材料与认定时间 (一)申报副高级职称资格的医师,按规定完成到基层服务经历的应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附件1,以下简称《鉴定表》);有折算或视同到基层服务经历的应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时间折算/视同情况认定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医师所在单位应将本年度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到基层服务情况与申报材料一并公示。 (三)到基层服务经历认定截止时间为申报职称当年的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强化思想认识,将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提升医师素质、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要引导和支持广大医务人员深入基层,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便捷、优质、高效的卫生与健康服务。 (二)派出要求 1.派出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派选工作,优先选派具备中级职称的医师到基层服务。同时统筹协调好本单位医疗资源,将医师“下基层服务”与帮扶基层医疗机构、医共体建设、全专联合门诊、联合病房建设等工作相结合。 2.派出单位每年要提前制定本单位医师“下基层服务”计划,分别于上半年1月15日前、下半年7月15日前,将“下基层服务”的医师名单、服务地点、服务时间等报市卫健局医政科备案,并主动做好与基层单位的对接。 3.医师在下基层服务期间,派出单位应妥善安排其原岗位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召回。 4.派出单位要切实保障派出医师服务期间合理待遇,对在服务期间做出成绩的医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对不服从安排的医师,可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接收要求 1.接收单位应落实专人积极与对口帮扶的派出单位对接,并于每年上半年1月15日前、下半年7月15日前将对口支援协议、医师名单、服务地点、服务时间等报市卫健局医政科备案。 2.接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好支援医师的工作与生活,会同派出单位加强对下基层服务医师的考核与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签订协议,落实义务与责任。 3.接收单位要注意留存医师服务期间的工作安排、考勤记录、活动记录等证明材料,以便核查。 4.对服务期间违纪违规的医师,要及时通报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严肃处理。 (四)“下基层服务”医师要求 1.“下基层服务”医师应积极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完成出门诊、管病床、做手术、带教学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医疗教学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可担任相关负责人参与管理。做好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的记录。 2.医师填写《医师到基层服务申请表》(附件3),手续齐全后方可至接收单位报到,报到时交接收单位留存备查。医师到基层服务期间应服从接收单位考勤和管理,不得无故缺勤,确有特殊情况离岗需履行请假手续。 3.服务期满时由接收单位及市卫健局相关科室进行考核鉴定,《鉴定表》需存入个人档案。考核鉴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鉴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人员,应由派出单位重新安排到基层服务,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后方可晋升副高职称。 (五)考勤纪律要求 派出机构和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考勤,确保全程在岗。除法定节假日外,年休假、病事假均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离开所在地要先报告派出机构和接收单位。请假2天以内的,由接收单位负责人审核;3天及以上的,需同时报派出机构负责人审核;连续或累计超过5天的,需补足下基层服务时间。擅自离岗3次及以上或无故旷工3天及以上的,考核为不合格。 五、结果鉴定 (一)鉴定职责 1.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下基层服务期满时,由接收单位和市卫健局医政科鉴定。 2.有折算或视同到基层服务经历的由所在单位和市卫健局相关科室认定。
(二)鉴定内容 1.《医师到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附件1)。 2.《医师到基层服务工作日志》(附件4)由派出单位印制,医师填写。 3.其他验证材料(附件5): (1)封面; (2)佐证材料目录; (3)《乐清市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核查认定表》; (4)参照《佐证材料目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双方单位盖章,按照顺序排放,每人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三)鉴定时间与形式:每年7月集中鉴定。 (四)鉴定对象: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完成下基层服务的医师,未备案的不予鉴定。 (五)特别说明: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市卫健局将对2024年12月31日之前在乐清市域范围内完成下基层服务的医师进行最后一次集中鉴定,以后的鉴定工作不补往年。 六、监督管理 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要加强对医师“下基层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确定工作落到实处。 市卫健局医政科负责做好“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督促落实考勤制度,做好医师核查及工作认定。市卫健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做好医师“下基层服务”考勤结果应用。 市卫健局将通过电话、视频、暗访等形式不定期对“下基层服务”情况开展抽查,市卫健局半年度及年度医政管理检查中将开展集中核查,对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作相应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医师到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 2.《医师到基层服务时间折算/视同情况认定表》 3.《医师到基层服务申请表》 4.《医师到基层服务工作日志》 5. 其他验证材料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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