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关于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24〕16号)等文件要求,做细做实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5年起,将“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作为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为有序推进执业医师在晋升副高前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单位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特对选派方式、流程以及管理等各项具体事宜予以规范。 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 建议增加 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24〕16号)。
三、主要内容(一)关于对象和范围1.实施时间:自2024年起执行。 2.界定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不含参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的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主要为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或者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鼓励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学、护理、医疗技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业医师的要求,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累计一年以上医疗卫生服务,作为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的加分项目。 3.暂不纳入实施范围的情况: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区县级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执业医师暂不列入以上对象和范围。 4.特殊情况说明:通过公开招聘、调入、政策性安置等形式新进医师,已具有1年以上在基层工作或到基层服务经历的,经市卫健局认定,可视同为完成到基层服务;不满一年的需按规定补足。 (二)关于方式与程序1.选派方式说明:选派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应由所在单位组织安排,派出单位每年要提前制定本单位医师“下基层服务”计划,并报市卫健局医政科备案。 2.服务期满后的评价说明:基层服务期满后,由接收单位及市卫健局相关科室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可视为基层服务经历的情况:医师除提供诊疗、公共卫生等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开设专家工作室(联合病房),参与基层特色科室孵化;对基层重点领域、紧缺专业、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才进行业务教学和技术培训,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危急重症抢救、疑难病转诊,以及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化管理架构,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等外,完成政府统一选派的对口支援服务任务、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等,符合相关要求的,也可视同完成晋升职称前下基层服务。并明确了各情形的时长认定规则。 (三)关于管理与评价1.加强组织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强化思想认识,将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工作作为重要举措。 2.选派人员的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应暂停其在本机构的处方权及所有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召回,并切实保障派出医师服务期间合理待遇。 3.服务期满后的评价程序和要求:服务期满时由接收单位及市卫健局相关科室进行考核鉴定,《鉴定表》需存入个人档案。 3.加强监督:市卫健局将通过电话、视频、暗访等形式不定期对“下基层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4.做好经验总结和完善措施:加强对“下基层服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黄仙红 联系方式:0577-61882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