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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乐清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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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定《乐清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6日 乐清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资环〔2021〕2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乐清市本级及以上财政财政安排,用于我市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资金。 第三条 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支持重点区域。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四)坚持统筹兼顾、全方位、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第四条 保护修复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保护修复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拨付保护修复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保护修复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督、综合成效评估,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加强项目管理并实施监管等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管理。 第五条 保护修复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生态保护。对海岸带、海域海岛等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生态系统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 (二)修复治理。对海岸线、海岸带、海域、海岛等进行修复治理,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 (三)能力建设。海域、海岛监视监管和海洋生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观测调查等。 (四)生态补偿。全市开展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五)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对已获得上级补助、有明确责任主体或列入整改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不纳入保护修复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依据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任务清单,对照上级项目文件要求,明确绩效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提前谋划下一年度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八条 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绩效目标不降低、中央资金不增加的原则,提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 第九条 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工程施工进度,规范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保护修复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6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印发 乐资规发[2024]9号关于印发《 乐清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乐资规发[2024]9号关于印发《 乐清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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