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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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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4〕10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初中课后服务费标准调整为585元/生·学期,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按《关于明确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发改〔2022〕22号)规定执行,即585元/生·学期。 二、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早自习、午餐和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三、本通知自2024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春季学期参照本通知执行。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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