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4〕10号)等文件精神,明确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同时要求各地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于2024年春季学期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教育服务“双减”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课后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合理调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很有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一)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 (二)《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三)《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4〕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公办初中阶段课后服务费标准调整为585元/生·学期。 (二)公办小学阶段课后服务费标准保持585元/生·学期。 (三)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春季学期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 (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内下浮收取,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或补助。 解读机关: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倪金余 联系电话:0577-618821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