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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4-25689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7-05
  • 有效性:
  • 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力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项目投资绩效,根据的有关法规规定,制定《乐清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近几年,我市年度项目体量均保持在100-150亿元左右。2018年市审计局根据上级要求,退出“以审代结”价款结算审计。2019年11月,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要求也退出结算审核。从2020年起,我市已无职能机构开展造价控制监管,市审计局也是以事后进行抽审监督。

目前,我市公共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已经为财政投资与国有企业投资并重的局面,国企投资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其概算、变更均未纳入监管。据不完全统计,乐清市场上活跃着近90家左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成果质量参差不齐,对中介监管不到位。近几年抽审发现:二次工程结算审核环节可再核减造价1%-3%左右。若将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预计可节约更多造价。这充分说明造价内部控制全过程监管可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办法》规范公共投资领域共同内部造价审计,为项目建设单位解决投资领域内部审计人员力量不足、专业不够等问题,实现审计监督效应最大化。

二、《办法》的政策依据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0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法治政府等相关考核评价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考核,推动内部审计与审计机关审计的协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对有关单位已取得的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的建设项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追回。”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促进投资审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审投〔2023〕97号)文件“(六)创新推进投资审计“三个转变”。深刻理解投资审计发展的内存逻辑,创新推进投资审计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公共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公共投资审计转变。(七)依法规范开展工程结算审计监督。坚持工程结算审计监督法定职责,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结算审计的不同性质。”

三、《办法》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力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项目投资绩效,实现公共投资审计监督效应最大化。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个部分共二十四条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则,就《办法》制定依据、造价内部审计模式定义及造价内审范围进行说明。

第二部分是工作要求,主要内容是明确政府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审计各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造价内审的工作要求。

第三部分是项目审计内容,明确设计费用400万元以上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成果、限额以上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工程变更、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图预算等各类项目审计事项具体审计内容。

第四部分是项目审计程序,主要内容是明确设计费用400万元以上工程的设计方案、设计成果、限额以上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核、工程变更预算造价审计、限额以下工程预算抽审、结算报备抽审等各类审计事项审计程序及造价内审成果运用。

第五部分是考核与监督,主要内容是对履行造价内审单位的考核与监督。

第六部分是附则,主要是明确实施时间及有关说明。

五、《办法》施行时间

《乐清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乐清市审计局  

解读人:苏  轼

联系电话:0577-6188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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