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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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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号)、《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和《关于印发<乐清市若干产业政策清单>的通知》(乐政发〔202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应用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信息化、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科技强农行动部署和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乐清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乐清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科技局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市级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完善项目管理流程;会同财政局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对象包括乐清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个人。 第六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应用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信息化、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科技强农行动部署和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 具体涉及六大方面三十二个项目: 创新主体倍增提质激励方面,包括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 研发投入提升激励方面,包括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发展,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政策,鼓励设立研发机构。 核心技术攻关激励方面,包括鼓励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开展技术创新,科技副总工作。 创新平台打造激励方面,包括入驻智能装备科技加速器相关优惠政策,产业创新综合体补助,大孵化集群建设,入驻上海科创基地相关优惠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方面,包括推广应用创新券,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补。 农业及其他政策方面,包括鼓励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农业科技研发攻关,鼓励农业新品种开发,鼓励各类农业科技平台建设。 第四章 奖补项目及标准、奖补程序 第七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标准及要求如下: 一、创新主体倍增提质激励 (一)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补助对象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其中属于规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属于规下企业的,先给予10万元奖励,3年后成功重新认定且达到规上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三)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 1.补助对象 新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给予20万元补助,并推荐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乐清市级重大攻关项目。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二、研发投入提升激励 (四)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 在乐清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统计年报在统、有成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应规范、单独建账核算(在财务账套下设置研发费用科目、分项目分类别核算)。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奖补条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占比最低比例符合以下3类要求之一: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比例不低于6%;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比例不低于5%;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5%;非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 奖补标准: (1)基础补助。每年研发后补助资金的20%作为基础补助,用于补助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按核定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全市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的比重乘以基础补助资金总金额给予补助。四舍五入保留到百位。 (2)增量补助。每年研发后补助资金的80%作为增量补助,用于补助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较同口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长额。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按核定的企业上年度较同口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长额占全市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上年度较同口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长额的比重乘以增量补助资金总金额给予补助。企业按上年度同口径核定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占比低于最低比例的,按最低比例算。四舍五入保留到百位。 (3)最高补助额度。为鼓励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合计最高给予200万补助;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按25%参与补助金额计算,最高给予50万补助。 (4)计算公式。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非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25%)]*全市基础补助总额+[企业上年度较同口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长额/(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较同口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长额+非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较同口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长额*25%)]*全市增量补助总额。 非高新企业补助资金=[该企业研发费用*25%/(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总额+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总额*25%)]*全市基础补助总额+[该企业研发费用增量*25%/(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增量总额+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增量总额*25%)]*全市增量补助总额。 (5)税务部门通过核查调减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按照原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字〔2022〕32号文件)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调减该企业研发后补助经费,采取从企业次年申请并获得上年度研发后补助经费中扣减或发函方式追回。 3.奖补程序 (1)筛选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申请研发后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奖补年度核定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按照奖补条件,筛选出符合奖补的企业名单。 (2)奖补金额计算。申请研发后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奖补年度及上一年度,共两年报税务系统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按奖补标准,计算企业研发后补助奖补金额。 (3)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五)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发展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六)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政策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支持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给予30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七)鼓励设立研发机构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各级、各类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 2.奖补条件及标准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全额奖励。 (3)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三、核心技术攻关激励 (八)鼓励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1.补助对象 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重点研发项目承担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评为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要求给予补助。以“揭榜挂帅”等方式,评为温州市级工业、农业(铁皮石斛产业除外)科技计划项目的,如果温州下达的文件有明确资金补助金额的,按照文件要求给予补助,如果文件中没有规定补助金额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两种情况最高补助均不超过200万元。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评为乐清工业科技项目(“卡脖子”项目)给予20-100万元补助,企业申报项目的自筹经费需超过补助经费的3倍。 3.奖补程序 (1)省级重点研发项目,通过 “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或者浙里办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2)温州市级重点研发项目,首期拨付30%,中期检查后拨付3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40%,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3)乐清市级项目经过评审立项后,首期拨付 5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补助20万元的工业项目首期拨付7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30%,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九)鼓励开展技术创新 1.补助对象 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获国家科技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十)科技副总工作 1.补助对象 乐清市民营企业“科技副总”。 2.奖补条件及标准 给予聘任期间“科技副总”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工作经费。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四、创新平台打造激励 (十一)入驻智能装备科技加速器 1.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项目)。 2.奖补条件及标准 (1)D类及以上人才相对控股且投资占比在30%以上的企业,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2)具备组织招商引资、引进国家与省级各类平台项目或提供品牌建设、研发成果转化和资本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资质的科研单位、咨询公司、技术成果转化公司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 (3)智能装备生产企业入住加速器第1年租金免收,第2、3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4)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优质企业(项目)入驻加速器第1年租金免收,第2、3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5)科创飞地招引的优质项目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租金按照先收后补的原则,优惠的租金在企业搬出园区时一次性兑现,或者下一年返还上年的优惠租金。 3.奖补程序 根据入驻协议,结合市场评估价和产值考核要求,委托第三方审核后,由租金收取方通过线下兑付方式,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十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1.补助对象 由企业投资建设并被列为温州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建设期内年度考核被评为省级优秀单位的,给予10万元补助;建设期满通过省级考核的,给予30万元补助。同一年度考核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 3.奖补程序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十三)大孵化集群建设(众创空间场地补助) 1.补助对象 入驻温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 2.奖补条件及标准 给予孵化场地租金每平方米180元/年补助,最大不超过300平米且不超过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众创空间总孵化面积与总工位数占比关系,明显不合理的孵化面积不予补助。实缴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缴租金给予补助。 3.奖补程序 委托第三方审核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申报补助相关事项:(1)入驻项目需提供租赁合同,如以企业名义入驻的,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同时提供营业执照;(2)租金支付证明。 (十四)大孵化集群建设(科技孵化器场地补助) 1.补助对象 入驻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企业、项目和人才团队。 2.奖补条件及标准 (1)一般项目入驻:给予孵化场地租金50%补助,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年,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2)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全职带项目入驻:最多给予3年全额场地租金补助;人才投资占比需在30%(含)以上。 3.奖补程序 委托第三方审核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申报补助相关事项:(1)一般项目入驻:①租赁合同,若以企业名义入驻的,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还需提供营业执照;②租金支付证明;(2)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项目:①有关部门的人才证明,②在乐清社保缴纳证明,③租金支付证明。 (十五)大孵化集群建设(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1.补助对象 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创平台的入驻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大赛优胜奖给予5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根据省科技厅公布的大赛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查,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申报补助相关事项:(1)以上级科技部门正式通知为准;(2)提供当年度在温州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的合同、营业执照等。 (十六)大孵化集群建设(人才科技贷) 1.补助对象 入驻温州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享受“人才科技贷”政策。 3.奖补程序 参照“人才科技贷”政策执行。 (十七)大孵化集群建设(新认定/备案孵化载体奖励) 1.补助对象 新认定(备案)的孵化载体。 2.奖补条件及标准 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的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单位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已获国家级、省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给予补足。 3.奖补程序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十八)大孵化集群建设(创新主体培育奖励) 1.补助对象 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在孵企业,入驻期内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培育1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0.2万元/家、2万元/家奖励。 3.奖补程序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申报补助相关事项:(1)以上级科技部门正式通知为准;(2)入驻合同证明。 (十九)大孵化集群建设(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奖补) 1.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孵化载体。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温州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创园,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3万元、3万元奖励。以上奖励3年内累计不超过1次,同一个载体同时获不同类别绩效评价优秀的,按就高奖励。已获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给予补足。 3.奖补程序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二十)大孵化集群建设(新认定温州示范孵化基地) 1.补助对象 新认定为温州示范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新认定为温州示范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奖补程序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二十一)大孵化集群建设(新招引域外科创企业) 1.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运营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新招引的乐清市域外创新创业企业落地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家奖励。单个科技孵化器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奖补程序 进行审查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申报补助相关事项:(1)引进企业:乐清域外营业执照,营收、税收等证明材料;域外项目:提供项目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2)入驻合同,工商注册或更换到乐清的营业执照等。 (二十二)大孵化集群建设(备案路演活动) 1.补助对象 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举办的备案项目路演活动,给予运营机构每场次最高1万元补助。单个运营单位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奖补程序 进行审查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申报补助相关事项:(1)运营机构提前报备活动方案;(2)提供活动签到表、活动现场照片、费用支付证明(含采购合同等);(3)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4)活动完成后需在温州科企通进行备案。 (二十三)大孵化集群建设(基金投资奖励) 1.补助对象 对在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内、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内的企业投资,且实际投资到款额不少于200万元的基金投资公司。 2.奖补条件及标准 给予基金投资公司实际投资到款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奖补程序 委托第三方审核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申报补助相关事项:(1)基金公司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投资证明、股权变更协议等;(2)被投资企业提供入驻温州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的入驻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年度营业收入、到款证明等。 (二十四)大孵化集群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新购设备补助) 1.补助对象 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2.奖补条件及标准 按新购入专业仪器设备金额(不包括财政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奖补程序 委托第三方审核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申报补助相关事项:(1)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指可以为企业提供四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科技服务的平台;(2)平台需入驻在孵化器内部,或是近距离可为孵化器企业提供服务(步行15分钟内路程);(3)孵化器运营单位提供专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合作协议(与院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合作的协议)、采购专业仪器设备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仪器设备照片、专家论证资料、仪器设备验收资料)以及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服务合同、企业打款证明等)。 (二十五)大孵化集群建设(新引育专业运营机构补助) 1.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专业运营机构。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孵化载体引进的专业运营机构或自身专业运营,且新(认定)备案为温州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当年及以后每年给予孵化载体业主或承租方按企业(项目)实际入驻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补助,每个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运营费低于最高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已与政府合作的运营机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3.奖补程序 委托第三方审核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申报补助相关事项:(1)备案为温州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根据上级科技部门正式发文通知为准;(2)专业运营机构为现旗下运营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或拥有培育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经验;运营团队按照每10家孵化企业配置2名专业服务人员,执证上岗率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拥有完善的孵化器管理制度,具备科创资源的引育、整合等能力。(3)载体引进专业运营机构,需提供合作协议,运营经费打款证明等,证明是在引进专业运营机构后载体新备案(认定)为更高一级的级别(如无认定级别的载体新认定为温州市级,温州市级的载体新认定为省级,省级的载体新认定为国家级);(4)载体自身专业运营,提供专业运营相关证明材料;(5)提供当年度在孵企业的入驻合同以及企业的租金打款证明,在孵企业要求入驻时注册成立时间在2年以内(提供营业执照或企查查截图)。 (二十六)入驻上海科创基地 1.补助对象 入驻上海科创基地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项目。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场地租金实行前3年免收租金,第4、5年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租金按照先收后补的原则,优惠的租金在企业搬出园区时一次性兑现,或者下一年返还上年的优惠租金。 3.奖补程序 根据入驻协议和管理办法,根据考核结果,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五、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二十七)创新券奖补 1.补助对象 企业或创业者。 2.奖补条件及标准 鼓励企业或创业者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企业符合成果转化券条件的科技服务项目,给予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一年使用额度最高为40万元;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按实际支付金额的40%抵扣,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500万以上、200万以上不足500万、不足200万的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额度最高分别给予10万、7万、5万元的补助。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具体管理细则见附件二《乐清市科技创新券管理细则》。 (二十八)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补 1.补助对象 验收通过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当年通过本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验收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个项目。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六、农业及其他政策 (二十九)鼓励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 1.补助对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 2.奖补条件及标准 鼓励开展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三十)农业科技研发攻关 1.补助对象 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的补助对象是乐清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温州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的补助对象是乐清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团队)项目不作要求。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给予20-80万元补助(企业申报项目的自筹经费需超过补助经费的3倍)。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10-20万元补助。科技特派员的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实行年度包干制,根据派出地路程远近划分为二类:一类每人给予1.5万元补助(温台地区之外),二类每人给予1.3万元补助(温台地区)。 3.奖补程序 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首期拨付 5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三十一)鼓励农业新品种开发 1.补助对象 企业和个人。 2.奖补条件及标准 新育成的品种(系)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获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第一育成单位,给予5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认定)或确定为省内种植业主导品种的第一育成单位,给予30万元补助。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三十二)鼓励各类农业科技平台建设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平台。 2.奖补条件及标准 新设立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40万元奖励,新设立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被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内容、流程做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申报科技项目资金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对其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的信用、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并及时将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审定。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评审、结果、验收全过程实施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科技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决算编报、项目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纳入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全市单位或个人的科技项目奖补。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内容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及上级临时性工作任务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提出支出结构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部门年度预算内通过调整项目解决。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科技项目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机制。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调整、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科技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科技项目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规使用科技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参照本政策规定执行,按原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后,以前发布的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申报指南及相关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并承担实施具体工作。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政策条款首问科室详见附件1。 附件:1.政策条款首问科室 2.乐清市科技创新券管理细则 附件1 政策条款首问科室
附件2 乐清市科技创新券管理细则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的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本市相关科技奖励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由市科技局发放、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二条 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对企业、创业者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进行政策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和科技人才创业者。 第六条 本创新券应用单位限在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t.zj.gov.cn)上成功注册的省级和温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温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检测院所、省和温州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列入本市级创新载体。 第七条 创新券分为成果转化券、委托服务券。 (一)成果转化券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该服务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并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按照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成果转化创新券额度最高为40万元。 (二)委托服务券用于企业或创业者向省级、温州市级或市本级创新载体购买的服务(包括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按实际支付金额的40%抵扣,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含)以上的企业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10万元;200万(含)到500万的企业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7万元;200万以下的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万元。 第八条 成果转化券和委托服务券仅限于企业或创业者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须在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注册,并取得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格认定。取得资格后的企业或创业者可申请领取相应数额的创新券。 第十条 创新券申报日期从兑付方与检测机构签订合同一年内申报,超出规定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兑付时企业须提供相关兑付证明材料。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每张创新券的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创新券须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创新载体,市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在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局、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科技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乐清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乐科字〔2020〕60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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