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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水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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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乐政发〔2020〕9号)要求,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我局(包括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3件(详见附件1)、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详见附件3),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件)
附件2: 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附件3: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
乐清市水利局 2024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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