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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水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9-04

根据《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将乐清市水利局制定的《乐清市水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三十四条“制定单位应当每隔两年对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单位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定,水利局于2024年对2023年12月31日前我局(包括与其他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主要内容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水利局于2024年对2023年12月31日前我局(包括与其他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乐清市水利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为市水利局办公室,电话:0577-6138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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