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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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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扶持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乐清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扶持办法》已出台,现印发给你们。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规范和加强民办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16号)《关于建设中国民办博物馆之城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2〕42号)《温州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扶持办法》(温财教〔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乐清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紧紧围绕“山海乐清·文脉传城”城市定位,建设填补本市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性、地域文化及突出千年古县、山水诗源、田园乡情、瓯越名人、百工百艺、红色浙南等六大系列文化主题的不同类型的博物馆。鼓励社会各界主动积极参与民办博物馆建设,使民办博物馆成为展示乐清百工之乡、轻工之城、活力之市、民营之都、文旅消费强市的重要平台与形象窗口。 第四条扶持资金由乐清市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对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民办博物馆之城特色馆建设发展和展览等补助。 第五条乐清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扶持项目申请的受理和评审工作,编制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七条一次性建设补助。充分发挥民办博物馆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探索建设与A级旅游景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结合,独具乐清地域特色的民办博物馆。 对经登记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的,经评审认定,按照报备资料中显示的展馆面积予以3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利用租赁或自有已建物业作为民办博物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的,租赁期或使用期达5年及以上,以建立博物馆时报备审批的展馆面积为依据,经评审认定,按15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免费使用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各界闲置房产、存量用地,合同租赁期5年及以上、经登记的民办博物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与库房建设的,经评审认定,按展馆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7万元。 第八条免费开放补助。以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博物馆之城建设的出发点,坚持开放共享,惠及民生,鼓励民办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功能,把民办博物馆发展成为展示乐清文化的窗口。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民办博物馆之城特色馆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且节假日与双休日全天候开放,经评审认定,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20元/平方米,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更新展陈补助。为积极打造富有活力的民办博物馆,鼓励民办博物馆适时更新基本陈列,让典籍中的乐清、文物中的乐清、遗迹中的乐清活态呈现,使民办博物馆成为展示乐清“重要窗口”。民办博物馆正常运行五年以上,需要更新基本陈列的,经评审认定,按照陈列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临时展览补助。国有综合博物馆要积极主动技术帮扶民办博物馆的规范发展,提升民办博物馆的管理能力和策展水平,鼓励民办博物馆独立策展,推出更多原创性主题展览。由民办博物馆独立策展,且具有区域影响力与知名度的专题特展,经评审认定,给予每次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第十一条 文旅主题活动补助。鼓励民办博物馆深挖丰富的传统文化内涵,举办以馆藏资源为依托的品牌性文旅主题活动。一年内开展文旅主题活动达到3天以上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且成绩显著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改造提升补助。已经登记的民办博物馆投资改造藏品库房、消防安防设施并通过验收合格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第十三条定级补助。全市范围内的民办博物馆在创建国家等级博物馆中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一次性创建奖励资金。创成国家三级博物馆的,奖励资金100万;创成国家二级博物馆的,奖励资金200万;创成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奖励资金500万。级别变动或撤销,按照变动后的级别奖励或取消奖励。 第十四条 命名补助。全市范围内通过省级验收命名为三星、四星、五星级乡村博物馆的,分别给予5万、7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通过省级验收命名为乡村博物馆的,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通过市级验收命名为乡村博物馆的,每家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通过市级验收命名为民办博物馆之城特色馆的,每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第三章 扶持项目申请 第十五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受理全市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民办博物馆之城特色馆的上年度各类扶持项目和全市民办博物馆定级补助的申请,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六条民办博物馆申请补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同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申请补助或奖励的项目情况等; (二)博物馆资格证明。包括设立博物馆意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无违法行为承诺书等; (三)博物馆年度财务报告; (四)按照申请扶持的项目不同,还应提交: 1.申请建设补助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经核准的展陈面积材料、建设工程验收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利用租赁物业申请租金补助的,需提交承租方为博物馆的租赁合同、房屋租金发票及租金付款凭证等。利用自有物业申请租金补助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和产权所有者为博物馆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声明。 2.申请免费开放补助的,需提交经核准的展陈面积材料、免费开放相关证明材料,包含开放通知、参观人数、时间、参观者身份证明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3.申请更新展陈补助的,需提交更新展览内容大纲、更新陈列方案、展览期间视频资料、相关费用凭证。 4.申请临时展览补助的,需提交展览场所基本情况及展览内容大纲、陈列方案、展品清单、展览协议、展览期间视频资料、展览费用报销凭证等材料。 5.申请文旅主题活动补助的,需提交活动通知、参与游客数量、现场照片,新闻宣传报道、活动相关费用凭证等材料。 6.申请改造提升补助的,需提交验收通过的合格证明、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材料。 7.申请定级补助的,需提交评定命名文件。 8.申请命名补助的,需提交命名文件与相关台账资料。 第十七条乡村博物馆、民办博物馆之城特色馆申请项目补助时,仅需提供验收命名相关材料。民办博物馆之城特色馆的验收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成立评审小组对扶持申请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采取审核书面申请材料、现场抽查、专家评估等形式进行。评审结果经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后,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予以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民办博物馆应自觉参加民政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的年检。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扶持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办博物馆,在五年内不得申请扶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不予以补助: (一)取得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按《博物馆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其他优惠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不整改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存在其他不符合补助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按就高奖励。已获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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