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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乐清市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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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机制,严格落实《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企业老旧设备更新,现对《乐清市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细则》(乐经信〔2024〕23号)有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第九条修订为:“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退回项目补助资金,未及时退回的,一经发现,3 年内取消该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和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企业有发票红冲行为且故意隐瞒,未主动报告且未说明原因; 2.企业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日。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经信〔2024〕39号关于修订乐清市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乐经信〔2024〕39号关于修订乐清市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图解)关于《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乐清市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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