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QD00-2020-0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等精神,结合近几年我市改革创新实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理论为指引,坚持新发展理念,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着力提高区域经济密度,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最务实最管用最有效的抓手,作为高质量发展组合拳最重要的招法,持续改革创新和强化改革联动,优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引导企业对标先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加快实现乐清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亩均效益”全省领先。规上工业亩均税收、规上亩均增加值、单位建设用地GDP产出达到全省乃至全国领先水平。重点服务业行业“亩均效益”努力跨入全省县市一流水平行列。改革联动全省领先。继续大胆探路,联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标准地”改革等改革实践,为全省乃至全国改革提供更多的乐清经验。全要素优化配置机制全省领先。更加健全“正向激励、反向倒逼”工作机制,加快形成乐清特色的“1+X”差别化政策体系,建立供给高效的全要素结构性改革机制,推动建立更优质的营商环境。绿色发展全省领先。工业节能和绿色制造、全域低效企业改造提升等省级改革试点成效明显,成为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乐清样本。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机制。
1.推进工业企业“亩均效益”全区域分行业精细化综合评价。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A、B、C四类,规模以上企业评价指标为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下企业中,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评价指标为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比重、单位电耗税收,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下的企业评价指标为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突出工业企业“5+5”分行业评价,按照电工电气、电子信息、汽车制造、设备制造、电器电子配套及其他等五大行业进行排序,其中电工电气行业分为配电开关、电气元器件、电线电缆、控制电器、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五个细分行业;兼顾“宗地”评价,实行评价修正、评价纠偏、用地信息公开、指标基准值定期调整等措施,确保实现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取数规范化、流程标准化、评价科学化、运行数字化、数据可视化、结果公开化和“一次不用跑”。
2.推进区域和行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推进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高新园区、特色小镇等重大产业平台和小微企业园区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继续加大乡镇(街道)“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力度。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评价工作。
3.开展服务业企业“亩均效益”全覆盖分行业精准化综合评价。完善服务业企业“亩均效益”分行业评价,实现规上、规下服务业企业全覆盖,评价结果分为A+、A、B、C四类,以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为主。
(二)深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应用机制。
4.深化工业企业差别化全要素优化机制。建立企业全生命周期差别化政策体系,A+、A、B、C类企业依法依规在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用气等资源要素上采取差别化配置政策,鼓励企业争创先进。C类企业原则上不得评定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和不得享受各类财政奖补资金(特殊规定除外)。
5.加大全域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力度。以全市亩均税收低于(含)5万元(功能区8万元)工业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社会公益类、近两年新注册工业企业除外,下同)和占地10亩以上自有工业用地的规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C类工业企业为主要对象,通过追加投资、产业引导、“精益+数字”、整合入园、“退二优二”、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实施分类改造,不断提高企业“亩均效益”。
6.加快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提升。深入推进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和“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土地清理,加快处置“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工业项目,有效盘活一批低效工业项目。
7.推动资源要素跨区域市场化交易。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依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探索建立能耗、排污及土地等资源要素储备制度。进一步降低企业关闭、停户、退出、要素交易、并购重组等过程中的交易环节费用,加快推动企业间的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
(三)深化工业经济大数据平台建设。
8.助推政府数字化治理转型。持续升级迭代“亩均论英雄”数据平台,加快实现涉企数据归集共享,更高水平建设大数据可视化平台、“亩均论英雄”改革、营商服务、产业平台、企业画像(含监测预警服务)等功能模块,完善乐清市工业经济大数据平台建设。深入开展分产业、分区域、分企业、多层次、多维度的数据挖掘分析,为精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大数据决策依据。
9.联动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工业经济大数据平台与“标准地”数字地图、产业创新地图、服务业数据平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信用信息、金融、税务、电力相关数据打通,有效打通涉企部门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掌握企业信息,探索应用“企业码”和“亩均指数”,更加精准服务企业。
(四)深化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发展机制。
10.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千亿级智能电气产业集群打造机制。突出工业企业“5+5”分行业评价结果,结合智能低压电气、智能终端关键零部件、智能高端装备等新兴智能电气产业集群打造,合理制定针对性强的新动能发展扶持政策,进一步推进智能电气产业集群细分优势产业的培育发展和重点产业平台的整合提升。大力扶持、优先推动5G基站、特高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等“新基建”领域培育发展。
11.大力实施分领域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行动。发布年度分领域分行业领跑者名单,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领跑者”企业叠加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用电、排污等政策,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推进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推进资源要素分配与乡镇、街道、功能区以及小微园“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12.指导招商引资和产业结构调整。在产业准入方面分类施策,深化新增项目准入评价机制,出台全市制造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全面推广企业对标竞价“标准地”制度,新批工业用地全部按“标准地”供地,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三、结果应用
对工业企业在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用气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差别化政策详见附件3-13)。服务业企业差别化政策结果应用另行制定。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优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100%,自用房产税减征30%;
3.优先满足融资信贷需求;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0.8%;优先对列入专项再贷款的企业实行担保;
4.拥有全职在岗的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人才数量,按照5:1的标准,给予规上企业技术岗位中“无学历、无职称”人才在人才子女就学、人才公寓、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等类型优惠政策单列名额,或给予人才现有标准提高一个层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优先保障工业用地需求,优先支持进入小微园区发展;
6.在智能化技术改造(节能)项目补助上比原有政策增加1个百分点;
7.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万元/亩;
8.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9.在用能权指标交易上给予最优惠价格,设置价格调整系数范围为
;
10.优先列为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单位,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重点保障类”对象;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
11.优先满足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月计划排污权指标不足时,可以在下月指标中预支;按核定报告核定的富余排污权数量100%给予认定,可优先按企业原购买价格进行政府回购;
12.管道天然气按照日最大用气量保供。
(二)A类企业(鼓励发展类)。
1.支持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和财政资金奖补;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80%,自用房产税减征10%;
3.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支持对列入专项再贷款的企业实行担保;
4.按照7:1的标准,给予规上企业技术岗位中“无学历、无职称”人才在人才子女就学、人才公寓、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等类型优惠政策单列名额,或给予人才现有标准提高一个层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支持保障工业用地需求,支持进入小微园区发展;
6.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万元/亩;
7.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予以立项支持;
8.在用能权指标交易上给予较优惠价格,设置价格调整系数范围为
;
9.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一般保障类”对象;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保障;
10.基本保障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按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标额度,在月计划排污权指标内足额供给新增排污权需求;按核定报告核定的富余排污权数量100%给予认定,可按政府指导价进行政府回购;
11.管道天然气按照日最大用气量保供。
(三)B类企业(改造提升类)。
1.在评级提升之前,不支持享受信贷、贴息、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不予核准低效产能扩张,原则上不再增加用地、用能总量指标;
3.对改造提升中确需新增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加价2万元/亩;
4.在用能权指标交易上给予较高价格,设置价格调整系数范围为
;
5.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一般限制类”对象;
6.核定定额用水量降低5个百分点;
7.适当控制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在月计划排污权指标内供给;按核定报告核定富余排污权数量的80%给予认定,可按政府指导价进行政府回购;
8.遇供暖季气量不足时,B类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限量供应;
9.不得评定市级及以上政府性荣誉。
(四)C类企业(倒逼整治类)。
1.除鼓励类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类以外的新项目,一律停止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准入;
2.调低银行信用等级,不支持享受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实行信贷政策限制,不支持新增贷款,不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3.不得批准新增工业用地(因拆迁需异地安置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参与土地竞拍;
4.在用能权指标交易上给予最高价格,设置价格调整系数范围为
;
5.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提高0.1元/千瓦时,不得参与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电价优惠政策;
6.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降耗预案时,作为“重点限制类”对象;
7.实施惩罚性水价加价政策,在现有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加价1元/吨;
8.核定定额用水量降低10个百分点;
9.严格限制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原则上不予供给新增排污权指标,暂不认可其产生富余排污权,暂不参与企业间排污权交易;
10.遇供暖季气量不足时,由客户选择代购气或停气;
11.不得评定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和不得享受各类财政奖励资金(特殊规定除外)。
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以申报时最新年度评价结果为审核节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乐清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办(考绩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市供水集团、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成中心城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柳白新区管委会、市供电局、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抓好统筹协调和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亩均论英雄”改革以及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明确主要工作职责,差别化政策实施牵头部门要制订具体细则,并执行到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制定落实企业人才服务差别化政策。
市经信局负责牵头制定“亩均论英雄”改革文件和实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综合评价结果名单和有关资料,牵头制定落实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等政策。
市发改局负责牵头落实服务业行业综合评价工作,牵头落实差别化用电、用水政策、“标准地”制度制定和资源要素跨区域市场化交易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激励政策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相关差别化用地政策制定落实工作,牵头负责推广“标准地”制度。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自备用水等差别化政策。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和指导管道燃气企业执行落实差别化用气政策。
市税务局负责制定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等差别化税收政策,并负责落实A+类、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落实排污确权交易政策。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落实差别化金融政策。
市供电局具体抓好差别化电价收缴落实工作。
市供水集团负责差别化水价的收缴落实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上报企业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并录入大数据平台,综合评价数据以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优先,职能部门无法核定数据的,以乡镇(街道)、功能区核定或企业填报的指标数据为准,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纠偏机制”,企业对综合评价有异议的,可申请要求重新核实或调整,确保综合评价准确无误。要切实做好告知、公示等环节工作,评价结果及时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布,确保企业知情权。
(四)强化宣传考核。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和先进典型工作的宣传力度,高效能推广“提高亩均效益十法”。将企业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奖励一批“亩均论英雄”改革领跑者,为提高改革满意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6月26日起施行,同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2018年6月13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乐政发〔2018〕27号)同时废止。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具体办法及差别化政策另行发文。市领导小组可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对本政策作适当修订。
附件:1.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2.乐清市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激励办法
3.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减免差别化政策的实施办法
4.关于开展企业差别化金融配置政策的实施办法
5.乐清市企业人才差别化服务实施办法
6.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7.乐清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规定
8.乐清市工业用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
9.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用能权差别化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10.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用电差别化政策的实施办法
11.关于开展超定额和差别化用水政策的实施办法
12.关于开展企业排污权差别化政策的实施意见
13.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管道燃气差别化用气政策的实施办法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年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行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但不包括国有公共类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2.规模以下企业评价指标:
(1)评价年度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单位电耗税收。
(2)评价年度用电量不足20万千瓦时的企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
(三)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零分。其中,工业零排放的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7.5分,其他指标为零或者负值及空缺的企业该项得零分。
2.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企业:亩均税收占4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占1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5%。
规模以下企业:评价年度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亩均税收占60%、税收实际贡献比重占30%、单位电耗税收占10%;评价年度用电量不足20万千瓦时的企业:亩均税收占70%、税收实际贡献占30%。
3.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企业:亩均税收80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350万元/亩,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8%,全员劳动生产率30万元/人•年,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8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500万元/吨。
规模以下企业:亩均税收40万元/亩,税收实际贡献8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3元/千瓦时。
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1。
二、分类分行业评价
工业企业分规上企业、规下企业两个类别开展综合评价。规上企业按照电工电气、电子信息、汽车制造、设备制造、电器电子配套及其他等五大行业进行排序,其中电工电气行业分为配电开关、电气元器件、电线电缆、控制电器、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五个细分行业(企业分行业评价和行业代码对应表详见附件1-2)。规上企业按行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分成A+、A、B、C四类;规下企业按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分成A+、A、B、C四类。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5%(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含)的规下企业。
(二)A类为鼓励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5%-65%(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50%(含)的规下企业。
(三)B类为改造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3%(含)-35%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后5%(含)-50%的规下企业。
(四)C类为倒逼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3%以内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后5%以内的规下企业。
三、评价修正
(一)定档、提档、加分、降档、否决、保档、限档。
1.定档:(1)上市公司(包括亩均税收高于规上企业平均值的新三板企业);(2)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亩均税收高于规上企业平均值的企业;(3)净入库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三类企业直接定档为A+类。
2.提档:(1)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规上企业平均值的企业;(2)亩均税收低于规上企业平均值的新三板企业;(3)年销售收入5-10亿元企业;(4)净入库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5)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隐形冠军企业、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企业、“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荣誉称号企业;(6)乡镇(街道)、功能区推荐的规上行业龙头企业(最高提档到A类)。以上六类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3.加分:(1)高新技术企业;(2)年销售收入1-5亿元企业;(3)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两化融合类(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大数据应用、个性化定制等)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等荣誉称号企业和乐清市高端装备制造目录库企业(以上仅选一项);(4)当年度完成股改的企业;(5)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规下企业。以上各类企业分别加10分,可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
4.降档:(1)乡镇(街道)、功能区上报的阻碍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各类特殊企业;(2)评价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因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及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工业企业;(3)评价年度环境信用评级被评为“红色”的企业;(4)评价年度产品质量不达标被处罚的企业;(5)占有合法审批工业用地5-10亩的规下企业(经申请后“宗地”亩均税收为7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除外);(6)经查实有隐瞒事实的企业。以上六类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5.否决:(1)拒绝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不参与评价的企业;(2)发生严重拖欠工资等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联合惩戒的企业;(3)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需要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4)三年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5)占有合法审批工业用地1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6)占有合法审批工业用地且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低散乱”企业。以上六类企业直接列为C类企业。
6.保档:(1)评价年度第一次上规企业为A类企业(评为A+类的除外);(2)“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引进计划”及相当于该层次人才的创业创新企业评价不低于A类;(3)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半导体芯片、高端传感器、智能微电机、汽车控制模块、氢能源设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基建、未来产业企业评价不低于A类;(4)为行业提供必不可少共性服务的科技型企业不低于B类,不进行降档或否决。
7.限档:不能列为A+类企业:(1)当年下规的企业;(2)有自有审批土地且出租面积达50%以上的企业。
不得列为A+、A类企业:(1)年税收实际贡献低于100万元的规上企业;(2)年用电量20万度以上但税收实际贡献低于10万元的规下企业;(3)评价时已停产(半停产)企业。
以上特殊情形的企业不占用名额比例,符合多个提档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个最高条件执行,符合定档、提档条件的企业不再享受加分。符合多个降档条件的企业可同时执行,执行顺序按照定档、否决、限档、保档、降档、提档、加分。
具体定档、否决、限档、保档、降档、提档、加分企业名单,由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相关部门提交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亩均办”)审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二)集团公司并表评价、特殊情况母公司和子公司规定。
1.集团公司并表评价。集团公司与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单独评价或者全部企业并表统计(即每家公司的各项评价指标数据累加后视同一家企业进行评价)二种形式之一进行评价,并表统计后子公司不占用名额比例,并各自进行提降档。
2.母公司(包括部分不生产或贸易型的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包括分公司、控股公司)中有实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不进行否决或降档,并参照参与评价公司的初评结果执行。
(三)对新注册企业、“个转企”企业设立二年过渡期。实施联合重组没有超过一年的企业,过渡期内的新注册企业、“个转企”企业,按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要求而关停转型的企业,以上四类企业原则上按照实际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政策,可不实施差别化政策或者参照B类企业执行。
(四)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按产业导向政策实行用地评估机制或由市工业用地出让领导小组商定,可以不参照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
四、评价程序
对A+、A、B、C四类企业的评价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更新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进行重新评价,同时按照评价得分调整等级(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全数字化流程图详见附件1-3)。
1.数据采集核实。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用地和注册地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规上企业按统计口径划分区域,规下企业原则上按照注册地评价),动员企业积极参与综合评价,开展用地面积和用电量等数据的调查核实,及时上报企业评价有关数据并录入乐清市工业经济大数据平台——“亩均论英雄”模块,评价数据以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优先,职能部门无法核定数据的,以乡镇(街道)、功能区核定或企业填报的指标数据为准,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提供责任部门分工详见附件1-5)。
2.评价汇总计算。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市亩均办对评价数据进行汇总,并短信通知各企业网上核对确认综合评价基础数据,按照评价办法进行程序化计分和特殊情形的修正,形成A+、A、B、C四类初步评价结果,并再次短信通知各企业核对评价结果。
3.公示纠偏。原则上每年6月中旬前,对企业用地面积和评价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企业有异议的可申请纠偏(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纠偏机制流程图详见附件1-4)。
4.终评公布。最终的评价结果经市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商量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正式发文公布。
5.执行政策。原则上每年7月起,将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主要依据,各职能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开始执行各项差别化政策。
附件:1-1.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1-2.工业企业“亩均效益”分行业评价和行业代码对应表
1-3.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全数字化流程示意图
1-4.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纠偏机制流程图
1-5.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提供责任部门分工
附件1-1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及
计算方法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1.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由市税务局负责)
2.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各乡镇<街道>负责)
(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对新供地(包括无厂房的拍卖土地)处于约定建设期的企业设立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新增土地面积可不计入用地面积;过渡期截止时间在评价年度内的,土地面积不计入当年评价面积。
(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非工业用地以及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1亩,为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若承租的非工业用地(包括民房、村集体用房、文化礼堂、商业楼等各种情况形成的实际占地)前后有道坦的,以实际使用的道坦面积1000平方米折算1亩计入实际占地面积评价。
(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若企业申请要求核减已登记出租用地面积的,须与承租方企业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软件系统内填报承(出)租用地面积,面积应一致,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后予以核减。
①出租给工业企业的,须填写综合评价纠偏申请表,经所属乡镇(街道)、功能区审核,并附租赁合同、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核减后交市亩均办备案;出租给非工单位的,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租赁方“退二进三”等相关资料。
②拍卖所得的厂房和旧厂房改造项目,全部拆除重建的,设2年过渡期;部分重建或改造的,设1年过渡期。即土地面积过渡期内可不计入评价,同时须填写综合评价纠偏申请表,经所属乡镇(街道)、功能区审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核减后交市亩均办备案。过渡期截止时间在评价年度内的,土地面积不计入当年评价面积。
(4)一企多地:除自愿并表评价的集团公司外,在乐清市域范围内不同乡镇(街道)、功能区,宗地使用权人为同一企业的实际用地进行合并统计和评价。
二、税收实际贡献比重(单位:%)
税收实际贡献比重=税收实际贡献/税收实际贡献基准值(由市税务局负责)
三、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按照收入法计算,计算方法: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由市统计局负责)
四、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执行。(由市统计局负责)
五、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排放量指工业企业排污总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之和计。(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单位:%)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1.研发费用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2.营业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的收入。(由市统计局负责)
七、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市统计局负责)
八、单位电耗税收(单位:元/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税收实际贡献/企业总用电量
企业总用电量指企业实际用电总量,“一企多表”,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一表多企”,若多个企业共用一个用电户号,“企业和户名不一致”,登记用电户号的企业名称和实际使用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每个企业都要按实际用电量填报,该户电表累加后的总电量应保持不变,同时,用电户名的企业需填写综合评价纠偏申请表和相关电费资料,经所属乡镇(街道)、功能区审核后,提交市供电局、市发改局、市亩均办审核后予以核减。(由市发改局、市供电局负责)
九、计算方法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以企业各指标值除以各指标基准值,乘以该项评价指标的权重数,即为单项指标得分;规上企业将六项单项指标得分相加为总得分,并按行业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类,规下企业将两项或三项单项指标得分相加为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类,即为评价结果。计算公式为: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 企业各指标值 ×权重
各指标基准值
附件1-2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分行业评价和行业
代码对应表
一、行业分类
序号 | 行业类别 | 包含国家统计行业名称 | 行业代码 |
1 | 电工电气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00 |
2 | 电子信息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900 |
3 | 汽车制造 | 汽车制造业 | 360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700 |
4 | 设备制造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40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400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500 |
5 | 电器电子配套及其他 | 金属制品业 | 3300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0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0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80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00 |
纺织业 | 170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0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90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00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0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00 |
食品制造业 | 140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0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 | 200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0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300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400 |
医药制造业 | 2700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4200 |
二、细分行业
行业分类 | 细分行业 | 行业代码 |
电 工 电 气 类 | 1.配电开关类 | 3823 |
2.电气元器件类 | 3824 |
3825 |
3.电线电缆类 | 383 |
4.控制电器类 | 3821 |
3822 |
3829 |
5.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381 |
385 |
386 |
387 |
389 |
附件1-3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全数字化流程
示意图
1.前期准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和部署相关评价工作,要求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2.名单整理。整理工业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以上年度参评企业和纳税企业为主,增加新注册企业,剔除停产、外迁等异常企业,整理出评价企业初步名单。
3.系统优化。根据新修改评价文件规定和各单位工作职责,设定各账号权限和数据模块,优化大数据评价系统。
4.信息共享。大数据平台系统将评价企业初步名单及基本信息按区域和部门进行共享,并要求核对初步企业名单。
5.全面动员。3月底统计年报结束后,召开市镇两级动员会、培训会,进行媒体宣传、微信宣传、短信通知。
6.走访调查。属地单位通过落实责任人、走访调查、排查摸底等方式动员企业参加评价。重点通过点房屋间数、走步数、实地测量、天地图等方式调查企业用地面积、用电户号等信息,特别是违章建筑、民房等实际用地面积。
7.企业填报。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少数企业用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登录评价系统,更新基本信息,填报评价数据。属地单位帮助少数书面填报但没有网上填报的规下企业进行网上录入。
8.土地整理。结合二级市场转让、工业用地变更等企业名单,查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整理企业已登记用地面积。
9.数据导入。根据评价要求,各职能部门导入评价数据和提降档等修正指标数据。
10.初步匹配。规上企业按名单执行,对规下企业的用电、用地、税收等数据进行初步匹配,剔除重复企业、非工企业等。
11.确定名单。进一步检查、梳理公共类等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去重、纠偏后,形成评价企业名单。
12.完成取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识别号,按“取大不取小”等规则对评价面积和相关评价资料进行取数。
13.汇总补充。对数据进行初步汇总分析,数据不齐全不准确的反馈给各职能部门、属地进行补充审核完善。
14.数据纠偏。多渠道通知企业网上查阅评价数据,有异议的可提交评价纠偏表,经属地审核后,交市亩均办或有关部门纠偏。
15.严格审核。重点对亩均税收70万元/亩以上、电税比5元/度以上、两年面积差距5亩以上等异常企业名单进行严格审核。
16.面积公示。分市、乡镇(街道)两级进行公示,对评价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包括未审批面积)、审批面积、承(出)租面积、新增土地面积在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多形式公示。
17.面积修正。对公示的土地面积有异议的,可凭承(出)租纳税发票等有效凭证进行修改。
18.数据确认。大数据平台发信息通知企业登录评价系统,查阅确认评价数据,期限内无异议视为同意。
19.二次纠偏。对企业反馈的数据进行纠偏,交责任部门核实和修改。
20.分类评定。大数据平台封闭运行,按照评价办法进行程序化计分,进行指标修正、定档分类等,分行业初评。
21.会议初审。对程序化计分评价结果进行初步会议审定,对部分存疑企业、特殊企业再讨论再核实,对部分评价指标进行初步汇总分析。
22.结果公示。根据计分结果,对全部规上企业和首档、末档规下企业进行报纸公示,同步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所有企业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23.公示修正。公示期间对企业提出的合理的异议问题进行修正。
24.发文公布。公示后的评价结果,提交市领导小组、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上规下分别发文,并将评价结果通过发函(规上企业“一企一单”)、短信等方式传达到企业。
25.区域评价。对各乡镇(街道)、功能区等区域进行评价。积极参加省统一部署的经济开发区、特色小镇、高新区、小微园等系列区域评价。
26.绩效分析。发布绩效评价分析报告。
27.发布名单。发布区域、行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领跑者名单。
28.结果应用。实施财政、税务、金融、用地、用电、用水等各项差别化政策。
29.其他评价。服务业企业评价参考工业企业评价流程。
附件1-4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纠偏
机制流程图

附件1-5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提供
责任部门分工
序号 | 部门 | 共享数据内容 |
1 | 市委人才办 | 提供“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引进计划”及相当于该层次人才的创业创新企业名单。 |
2 | 市发改局 | 提供重大产业化项目企业名单,构建年度单位GDP碳排放与“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
3 | 市经信局 | 实施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供的企业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并分类评价,向有关单位提供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名单和有关资料。 |
4 | 市科技局 | 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
5 | 市税务局 | 提供并录入税收实际贡献、主营业务收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税收净入库1000万元以上和2000万元以上企业等数据和名单。 |
6 | 市人力社保局 | 提供发生严重拖欠工资等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联合惩戒的企业名单。 |
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供全市工业企业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名单和近五年内新审批企业用地面积及工业用地二级转让企业名单等数据,审核并录入企业用地数据。 |
8 | 市生态环境局 | 提供并录入企业排放数据,提供环境污染事故和行业整治中需整厂关停的企业名单及环境信用评级为“红色”的企业名单。 |
9 | 市市场监管局 | 提供每年新注册企业、“个转企”企业名单,产品质量不达标被处罚以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有效期内发明专利规下企业等名单。 |
10 | 市金融工作 服务中心 | 提供上市企业和新三板企业名单。 |
11 | 市统计局 | 提供企业行业分类名单,做好规上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能耗、研发费用、营业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等数据的审核工作。 |
12 | 市应急管理局 | 提供发生一般(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因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名单。 |
13 | 市供电局 | 提供、审核并录入企业用电量数据。 |
14 | 市供水集团 | 提供、审核并录入企业用水量数据。 |
15 | 各乡镇(街道)、功能区 | 提供企业的相关基本信息,核实企业用地面积等相关评价指标数据和资料,形成审核意见上报。 |
附件2
乐清市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激励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正向激励,反向倒逼”机制,不断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产业政策,制定本激励办法。
一、实施对象
我市范围内参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设立“亩均论英雄”特殊贡献奖。对亩均税收达80万元/亩以上的A+类、A类的规上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年增长率20%以上且增长额度不低于2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亩均税收达40万元/亩以上的A+类、A类的规下企业(含当年度小升规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年增长率30%以上且增长额度不低于50万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奖励。积极鼓励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A类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对A+类、A类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或二级市场转让等方式取得存量工业用地并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市财政将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80%分别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重点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奖励。被认定为上年度省级、温州市级制造业重点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激励是建立“正向激励,反向倒逼”机制的有力抓手,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部署,加强沟通联络,确保该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激励申报、审核、名单确定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进行审核。
(三)本办法由市经信局牵头实施。
附件3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减免差别化政策的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浙政办发〔2019〕25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减免差别化政策,结合我市改革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范围)
我市范围内参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二、执行标准和措施
根据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执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自用房产税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原则执行。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及国家政策性优惠可以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税务局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优惠政策。
(一)对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100%,自用房产税减征30%。
(二)对A类(鼓励提升类)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80%,自用房产税减征10%。
(三)对B类(改造提升类)企业与C类(倒逼整治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按照规定全额征收。
(四)市税务局将根据亩均评价名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减免审批,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期自行选择减免项目享受优惠减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税减免差别化是一项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改革的重要政策,也是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联络,及时组织部署,确保该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经信局负责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向市税务局提供实行差别化税收减免的企业分类名单(剔除不实施差别化减免的企业)。市税务局负责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当年度因减免多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可以在以后年度对应税种应缴税款中抵减。具体减免流程由市税务局负责制定实施。
(三)本办法由市税务局牵头实施。
附件4
关于开展企业差别化金融配置政策的
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差别化金融配置政策,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差异化、专业化优势,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A+、A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贴息、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还款方式创新、利率优惠、担保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创新、并购重组、股改上市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我市范围内参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二、执行标准和措施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优先满足融资信贷需求,支持实行无还本续贷业务,重点满足轻资产企业融资信贷需求。
2.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0.8%。对列入专项再贷款的企业实行优先担保。轻资产企业实行优先担保。
3.对技术改造重点项目,量身定制技改信贷产品,加强中长期贷款支持。
4.优先向政府参与的基金推荐项目。
5.信贷纾困。对到期的困难企业贷款,应急转贷资金优先予以支持。
(二)A类企业(鼓励发展类)。
1.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支持对列入专项再贷款的企业实行担保。支持轻资产企业实行担保。
2.对立项的技改项目融资,单列信贷规模。
3.向政府参与的基金推荐项目。
4.信贷纾困。对到期的困难企业贷款,应急转贷资金予以支持。
(三)B类企业(改造提升类)。
在评级提升之前,不支持享受信贷、贴息、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C类企业(倒逼整治类)。
调低银行信用等级,不支持享受优惠政策,实行信贷政策限制,不支持新增贷款,不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差别化金融配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政策,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联络,及时组织部署,确保该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经信局负责向各有关单位提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名单和有关资料;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要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市人行、市银保监组要监督辖区银行落实并做好意见反馈。
附件5
乐清市企业人才差别化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引领创新发展理念,激发企业招才引智积极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乐清市高层次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42条意见》(乐委发〔2018〕9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我市范围内参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规上工业企业。
二、执行标准
(一)“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中,拥有全职在岗的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人才数量,按照5:1的标准,给予企业技术岗位中“无学历、无职称”人才在人才子女就学、人才公寓、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等类型优惠政策单列名额,或给予人才现有标准提高一个层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A类企业按照7:1的标准实施。每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人才上限数为5名。
(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A、B三类企业中,拥有全职在岗的“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引进计划”及相当于该层次人才的,按照1:1的标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每类优惠政策单列名额不限。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企业人才差别化服务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等单位共同参与。
(二)实施流程。参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向市委人才办(市行政管理中心B803;联系电话:61882869)提交企业人才全职在岗证明、学历或职称证明、申请人相关资料等材料,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等单位审核通过后,由相应部门具体落实。
(三)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实施。
附件6
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质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改办〔2014〕5号)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市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
二、准入条件
企业申请工业用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乐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乐清市城市总体规划》《乐清市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各乡镇(街道)、功能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
(二)申请在各功能区用地的企业,其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当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用地。
(三)项目固定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比例等指标要符合《乐清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试行)》(附件3-1)(外资项目按照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下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铁路、船舶设备制造业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指标按照其行业要求。各功能区内申请落地项目,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为规上A类及以上;其他乡镇(街道)申请落地项目,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为规上B类及以上(申请入驻小微园的项目按小微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规下企业及规上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高科技含量、股份有限公司、因城乡规划实施原因需拆迁异地安置的规下企业及规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企业等特殊项目,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允许其参加土地公开出让活动。
(五)由本地规上企业控股95%以上的新成立一年内的公司参照控股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参加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其他新成立企业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竞买对象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参加土地公开出让活动。
(七)标准厂房项目、工业仓储项目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准入条件,入驻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当年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八)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向市政府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参加土地公开出让活动。
三、用地申请及出让流程
(一)经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工业用地出让可以实行预申请制度。
(二)不实行预申请制度的工业用地项目,直接按照程序启动公开出让。
四、审核监管
(一)各乡镇(街道)、功能区作为工业用地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工业用地项目的属地监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在项目达到相关约定时,及时报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查。
(二)对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处理。对未按照《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履约的项目,相关乡镇(街道)、功能区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约定进行处理和追责。
《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执行不影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执行。
(三)对用地量较大的产业投资项目,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和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
(四)市监委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各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力度。对不按照本办法实施、存在失职渎职的单位与个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组织领导
建立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根据项目性质与需要,邀请其他职能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功能区参加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局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项目审核管理日常工作。
附件:6-1.乐清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
6-2.乐清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修正系数表(试行)
附件6-1
乐清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
序号 | 代码 | 行业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 容积率 | 亩均税收 (万元/亩) | 单位能耗增加值 (万元/吨标煤) |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比例 |
控制值 | 推荐值 | 控制值 | 控制值 | 控制值 | 控制值 |
1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200 | ≥1.4 | ≥9.4 | ≥3.0 | ≥293 | ≥1.0 |
2 | 14 | 食品制造业 | ≥200 | ≥1.4 | ≥29.9 | ≥3.9 | ≥719 | ≥1.5 |
3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200 | ≥1.4 | ≥31.3 | ≥3.4 | ≥710 | ≥1.4 |
4 | 17 | 纺织业 | ≥200 | ≥1.4 | ≥16.5 | ≥3.0 | ≥222 | ≥1.1 |
5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200 | ≥1.7 | ≥26.5 | ≥9.7 | ≥2908 | ≥1.0 |
6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200 | ≥1.7 | ≥22.8 | ≥7.4 | ≥2002 | ≥1.1 |
7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70 | ≥1.4 | ≥13.2 | ≥3.5 | ≥702 | ≥1.4 |
8 | 21 | 家具制造业 | ≥200 | ≥1.4 | ≥12.4 | ≥10.8 | ≥15901 | ≥1.2 |
9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00 | ≥1.1 | ≥14.2 | ≥3.0 | ≥238 | ≥1.4 |
10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10 | ≥1.4 | ≥24.2 | ≥3.08 | ≥936 | ≥1.5 |
11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00 | ≥1.4 | ≥17.8 | ≥5.39 | ≥9258 | ≥1.4 |
12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300 | ≥0.7 | ≥223.4 | ≥3.0 | ≥341 | ≥0.3 |
13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300 | ≥0.8 | ≥20.7 | ≥3.0 | ≥301 | ≥1.7 |
14 | 27 | 医药制造业 | ≥330 | ≥1.1 | ≥38.3 | ≥4.3 | ≥1166 | ≥3.4 |
15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330 | ≥1.1 | ≥17.6 | ≥3.0 | ≥256 | ≥1.1 |
16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00 | ≥1.3 | ≥21.5 | ≥3.0 | ≥666 | ≥1.7 |
17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240 | ≥1 | ≥14.6 | ≥3.0 | ≥57 | ≥1.2 |
18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250 | ≥0.8 | ≥15.4 | ≥3.0 | ≥171 | ≥1.0 |
19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280 | ≥0.8 | ≥26.4 | ≥3.0 | ≥1004 | ≥1.0 |
20 | 33 | 金属制品业 | ≥260 | ≥1.1 | ≥17.8 | ≥3.4 | ≥758 | ≥1.7 |
21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270 | ≥1.1 | ≥22.7 | ≥6 | ≥5170 | ≥2.6 |
22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270 | ≥1.1 | ≥21.1 | ≥7.4 | ≥10330 | ≥3.2 |
23 | 36 | 汽车制造业 | ≥270 | ≥1 | ≥33.9 | ≥6.6 | ≥6017 | ≥2.2 |
24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 ≥270 | ≥1.1 | ≥17.6 | ≥7.7 | ≥3501 | ≥2.4 |
25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270 | ≥1.3 | ≥36.1 | ≥6.3 | ≥10996 | ≥2.5 |
26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40 | ≥1.5 | ≥46.5 | ≥8 | ≥5803 | ≥4.4 |
27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250 | ≥1.5 | ≥42 | ≥8.9 | ≥21376 | ≥4 |
28 | 41 | 其他制造业 | ≥220 | ≥1.4 | ≥17.7 | ≥4.6 | ≥422 | ≥1.2 |
29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220 | ≥0.8 | ≥16.2 | ≥3.1 | ≥607 | ≥1 |
30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215 | ≥0.7 | ≥22 | ≥14.3 | ≥3496 | ≥0.9 |
31 | 45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215 | ≥0.6 | ≥22 | 火电:≥3.0 | ≥62 | ≥0.3 |
水电:≥3.0 |
32 | 4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215 | ≥0.5 | ≥12.1 | ≥3.0 | ≥12 | ≥0.5 |
注:我市控制性指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比例等指标值根据《温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2018)》中控制值取值,其中亩均税收 (万元/亩)部分行业数值根据《温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2018)》修正系数及我市行业亩均税收进行修正;容积率根据《温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2018)》中推荐值取值。
附件6-2
乐清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修正系数表(试行)
序号 | 区域 | 修正系数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容积率 | 亩均税收 | 单位能耗增加值 | 单位排放增加值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之比 |
1 | 乐清经济开发区 | 1.1 | 1.1 | 1 | 1 | 1 | 1 |
2 | 乐清湾港区 | 1.1 | 1.1 | 1 | 1 | 1 | 1 |
3 | 其他乡镇街 | 1 | 1 | 1 | 1 | 1 | 1 |
备注:修正系数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二个,其他指标不作区域修正。(温州修正系数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之比三个,其他指标不作区域修正。)
附件7
乐清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规定
为保障我市工业用地供应公平有序,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质量,促进土地资源配置有效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保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1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开工业用地出让信息
(一)各乡镇(街道)、功能区于每年12月底前梳理本辖区内未出让的工业用地信息,并于次年1月初将地块数据及时提供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每宗拟出让地块的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技术参数);市经信局出具地块的产业类型相关参数(包括产业类型、“标准地”控制指标、竞买对象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分类情况等)要求; 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要求拟定《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提出履约要求。
(三)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地块产业类型相关参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拟出让地块供给数据库。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经信局建立工业用地出让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内公布。
二、实施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全市所有新供工业用地(用海)全部实施“标准地”制度供应,除重大招商引资、重点工业项目、村标准厂房和符合协议出让供应的地块外,鼓励实施预申请制度出让。
(一)经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经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拟出让工业地块相关指标(地块位置、产业类型、“标准地”控制指标、竞买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要求、相关竞买条件要求等)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乐清日报向社会公布,接受意向企业报名。
(二)对具体地块有意向的企业,可以在预申请时间内向市经信局报名,并提交以下预申请资料:
1.《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2.《预申请承诺书》;
3.《乐清市工业用地投资项目申请表》;
4.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证明;
5.《工业用地项目投资承诺书》;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和出让计划安排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召开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对报名企业的产业类型、“标准地”控制指标、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情况进行联合审核,还可邀请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审核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符合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情况的企业名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市经信局将不符合具体地块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情况但符合政府供地要求的企业纳入项目用地需求数据库。(审核时间为12个工作日)
(四)同一地块有二家或以上企业符合资格要求的,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组织符合企业通过承诺“标准地”控制指标内的亩均税收指标择优选取,确认拟竞买预审资格。
(五)通过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情况审核的企业,必须于收到审核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履约保证金(每亩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单宗土地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承诺书》。按时完成上述要求的企业,确认具备拟竞买预审资格,发放竞买预审资格确认书;未按时完成上述要求的,不予确认拟竞买预审资格。已取得竞买预审资格确认书的企业不按规定参加拟意向出让地块的竞买的,没收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履约保证金。
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预申请制度各环节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三、组织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一)根据预申请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已取得竞买预审资格的企业,按照出让公告要求进行竞买申请,并按出让公告要求提交保证金;企业有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形的,需在报名截止1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请确认竞买预审资格。
(二)在竞得土地后,竞得人须与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功能区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市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出让地块的出让节奏进行调整。
附件8
乐清市工业用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工业用地供应,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改办〔2014〕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差别化供地导向
坚持土地供需双向调节和有保有压的原则,实行适应新型城镇化、经济发展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差别化供地政策。
一是保障科技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仓储业等重大项目的用地;二是优先保障现有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高、无土地闲置现象的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规上A+类和A类的工业企业项目用地;三是严格把关对“三高两低”项目、落后产能项目、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规上C类或规下的工业企业拟扩大现从事产业生产规模的项目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供地。
二、差别化供地方式
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范围,逐步探索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作价入股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一)公开出让范围。
新供工业用地(拆迁安置项目除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协议出让范围。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因实施城乡规划等原因需异地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三、差别化土地供应
对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和供地年限探索实行差别化管理,综合运用用地预申请、弹性年期等调节工具,丰富供应方式,增强供给弹性,满足产业发展差异化、多样化的用地需求。
(一)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产业类型审核制度)。
在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可启动预申请程序,向社会发布预出让公告,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接受用地预申请。凡是符合工业用地项目产业类型相关要求的企业,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预申请资料。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申请情况,适时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围企业。预申请制度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以《乐清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规定》相关规定为准。
预申请制度实行与否,具体由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
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弹性年期最长不超过30年。使用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达到项目投资合同规定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态势,可以申请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土地。
四、差别化地价标准
制定差别化工业用地供应的地价控制标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差别化地价管理。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与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机制挂钩,允许不同分类企业竞买的工业用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起始价:
1.对仅允许A+类、A类企业参加竞买的工业用地: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优惠3 万元/亩,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确定出让底价作为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以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
2.对允许B类企业参加竞买的工业用地: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加价2 万元/亩,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确定出让底价作为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如A+类、A类企业参加该类土地竞买的,不再享受评估价优惠3 万元/亩的政策。
3.重点工业项目差别化地价标准: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在“亩均效益”评价优惠基础上再优惠2万元/亩(优惠后低于基准地价的,以基准地价计算),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确定出让底价作为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按基准地价综合确定出让底价作为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
五、差别化用地管理
(一)严格项目用地准入管理。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我市优先发展和调整的行业,制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目录和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环保能耗、弹性出让年限等产业准入标准,作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功能区(小微企业创业园除外)原则上不再向“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规上B类及以下或规下的工业企业拟扩大现从事产业生产规模的项目供地。
(二)强化双合同管理。
工业用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除了履行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还应当履行与乡镇(街道)、功能区签订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须明确用地的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开竣工和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以及违约责任、转让限制条件等内容。
全市新出让用地一律实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的履约认定制度,严格违约责任追究。开发建设、投产约定期限届满后,乡镇(街道)、功能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对未达到约定要求的,乡镇(街道)、功能区要提出相应整改要求,要求竞得人在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未通过履约情况认定的,结合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情况,综合实施财政扶持、税收征收、用电、用水、节能减排、信贷等差别化管理政策,并限制企业转让不动产产权。
(三)健全出让工业用地收回机制。
未达到法定收回标准,受让人因故不能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由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功能区审核后提出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按照工业用地收回有关规定处置到位后,可以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原成交价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出让金后由政府有偿收回,已交的规费税不予返还,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回购,设备、科技等其他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完善出让土地转让机制。
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在《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中明确转让限制条款,约定政府优先收购权。企业确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需转让不动产产权,市政府放弃收购的,原受让人不得再享受我市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土地出让时已享受地价优惠的,差额部分要予以补缴;新的土地受让人应当符合当地产业功能规划和产业准入条件,由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功能区审核确认后,出具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
六、保障措施
市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领导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土地公开出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土地供应差别化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确定我市优先发展和调整的行业,制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目录,核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能耗、弹性出让年限等产业准入标准,负责“标准地”制度制定、产业项目行业准入审查和协助进行竣工复核验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市经信局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修改完善土地出让合同,负责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产业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各乡镇(街道)、功能区要做好出让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做好地块政策处理工作,达到净地出让;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投资主体按《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附件9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用能权差别化政策的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启动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62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用能权差别化政策,结合我市改革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2019年1月1日起,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6吨标准煤/万元且未纳入高耗能行业缓批限批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用能项目。
二、执行标准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启动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621号),暂定市场初始阶段用能权交易基准价为400元/吨标煤,交易价格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进行浮动,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价格= 
其中,A为节能主管部门的价格调整系数(
);B为新增用能项目节能报告或节能审查意见中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根据当年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差别化确定各类评价结果的价格调整系数范围。
1.A+类(优先发展类),在用能权指标交易给予最优惠价格,设置价格调整系数A范围为
;
2.A类(鼓励提升类),在用能权指标交易给予较优惠价格,设置价格调整系数A范围为
;
3.B类(改造提升类),在用能权指标交易给予较高价格,设置价格调整系数A范围为
;
4.C类(倒逼整治类),在用能权指标交易给予最高价格,设置价格调整系数A范围为
;
价格调整系数A的具体数值根据我市能源“双控”形势、项目产业类型、科技含量等综合考虑在各档范围内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是省政府为逐步建立完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部署,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经信局负责提供每年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市发改局负责落实好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并将差别化用能权交易价格应用于符合条件的用能项目。
(三)本办法由市发改局牵头实施。
附件10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用电差别化政策的
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用电差别化政策,结合我市改革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范围)
(一)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年度结果为C类的企业和评价年度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未参评的工业用电户;
(二)根据《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规定,能源消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企业。
二、执行标准和措施
(一)标准。
1.对C类企业和年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未参评的工业用电户,参照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企业,在其执行年度全部用电量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0元;
2.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0元;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内的,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0元;
3.企业同时符合高耗能行业标准加价和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加价的,可以累计加价执行;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限制类、淘汰类工艺及产品的企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执行措施。
1.差别化用电措施。
在有序用电和应急调控期间,对不同类别和排名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用电管理,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倒逼整治类)、B类(改造提升类)、A类(鼓励提升类)、A+类(优先发展类)的企业分别列为“重点限制类”“一般限制类”“一般保障类”“重点保障类”对象。
2.差别化电价实施若干原则。
(1)根据每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情况,以工业用电户号为第一原则,以供电业务系统计算规则为准则,动态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对象,并予以公示。
(2)正在执行差别化电价加价的用电户号过户到综合评价非C类工业企业的,可停止执行电价加价政策;企业用电更名的,本周期内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出租给规上A+、A类企业使用的用电户号暂缓执行差别化电价。
(3)对在途流程的企业,流程归档的次月开始执行差别电价;暂停状态企业恢复正常用电时同步执行差别化电价。对“一企多表”“一表多企”等特殊情况,经企业提出申请调查审核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乐清市差别化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经信局负责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类汇总评价,向市发改局、市供电局提供实行差别化政策的企业分类名单;市供电局负责对差别电价执行对象的户号和用电属性进行审核,并落实差别电价加价电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差别化电价资金使用的资金管理;市发改局负责用电差别化政策落实全面工作。
(三)本办法由市发改局牵头实施。
附件11
关于开展超定额和差别化用水政策
的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用水差别化政策,结合我市改革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我市范围内取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及参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我市范围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二、执行标准和措施
(一)工业企业差别化用水加价标准及措施。
1.加价标准。工业企业取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实行差别化水价管理。对制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水洗)、制革、冶炼、电镀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每立方米水价加价0.5元;对列入C类工业企业、列入市淘汰整治企业未关停整治完成的企业,每立方米水价加价1元,对既列入C类和市淘汰整治企业未关停整治完成企业,又是高污染、高水耗企业的,每立方米水价再加价1元。
2.水费收缴。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名单和实施差别化管理的工业企业名单发文后,市供水集团根据市经信局提供的实施差别化水价管理的工业企业名单按月征收。
(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及措施。
1.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户在核定的用水定额内用水的,按照现行水价缴纳水费;超过核定用水定额用水的,超出部分除按照现行水价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超定额用水量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5倍缴纳;超定额用水量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超定额用水量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6倍缴纳;超定额用水量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2倍缴纳。
上述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2.用水定额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由乐清市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小组”)根据用水户申请、《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浙水保〔2016〕14号)、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等因素核定,按照年度下达。在核定年度定额用水量后,用水户如无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年度定额用水量的,此后各年度一律按原核定年度定额用水量指标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定额用水量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工作小组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并取得批准。
(1)非居民用水户年度定额用水量为年度用水定额基数(M)×用水系数(N)。工业企业用水系数(N)为:A+和A类企业100%、B类企业95%、C类企业90%;其他非居民用户用水系数为100%。
(2)非居民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基数由市工作小组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①新增用水户,用水定额按照行业代码、类别名称、预估年产量(计量)定额值进行核定;无用水定额的按照同类行业用水定额值或者项目设计用水量核定。
②基建用水户按照建设周期、建筑面积、用水定额核定。
③工业企业需向市工作小组提供产品目录和单项产品年产量(计量)清单等有效材料作为用水定额核定的依据。
3.水费收缴。非居民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以市供水集团对用水户的实际计量为准。用水户应当协助市供水集团做好水表的维护管理,并确保水表的正常运行,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户原因致使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实际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不间断用水计算或按上年度同期用水量计算。
(1)市工作小组按年度对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的,以书面形式(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项工作章)向用水户发出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
(2)用水户应当自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加价水费缴入市供水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到市供水集团营业大厅缴纳,市供水集团需开具税务发票。用水户对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中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加价水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户可以书面向市工作小组提出减免申请,由其审核后确定:
①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因素引起超定额用水的;
②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③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的情形。
4.水费用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主要作为供水企业的收入,用于供水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工作;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等工作。
(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征收管理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具体按照《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以及上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工业企业用水差别化政策是一项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改革的重要政策,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供水集团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联络,及时组织部署,确保该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供水集团(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等单位成立乐清市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定额核定、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等工作。
市供水集团负责做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工业企业差别化水费的收缴工作,单独挂账,并自觉接受发改、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市发改局负责做好超定额用水分档水量的划分和加价标准的制定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名单、实施差别化管理的工业企业名单、“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名单等工作。
(三)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实施。
附件12
关于开展企业排污权差别化政策的
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精神,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改善乐清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落实排污权差别化政策,结合我市改革实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我市范围内参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二、执行标准和差别化措施
根据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执行分类分档的企业排污权差别化政策。
(一)年度新增排污权指标。
1.优先满足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在月计划排污权指标不足情况下,可以在下月指标中预支。
2.基本保障A类(鼓励提升类)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按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标额度,在月计划排污权指标内足额供给。
3.适当控制B类(改造提升类)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在月计划排污权指标内供给,并要求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4.严格限制C类(倒逼整治类)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原则上不予供给该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企业只能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环境管理,达到“增产不增污”目的。
(二)富余排污权核定。
1.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按核定报告核定的富余排污权数量100%给予认定,可以优先按企业原购买价格进行政府回购。
2.A类(鼓励提升类)企业按核定报告核定的富余排污权数量100%给予认定,可以按政府指导价进行政府回购。
3.B类(改造提升类)企业按核定报告核定富余排污权数量的80%给予认定,可以按政府指导价进行政府回购。
4.C类(倒逼整治类)企业暂不认可其产生富余排污权,待企业经过整治提升,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提升档次后再予以认定。
(三)企业间排污权交易。
1.A+类(优先发展类)、A类(鼓励提升类)企业参与企业间排污权交易,免予收取交易费用。
2.B类(改造提升类)企业参与企业间排污权交易,按实际收取交易费用。
3.C类(倒逼整治类)企业暂不参与企业间排污权交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排污权差别化政策是我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优化环境资源要素配置的一项主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联络,及时组织部署,确保该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经信局负责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类汇总评价,向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实行差别化政策的企业分类名单。市财政局负责企业排污权差别化政策政府回购资金的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企业排污权差别化政策落实全面工作。
(三)本意见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实施。
附件13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管道燃气差别化用气政策的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管道燃气差别化政策,结合我市改革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范围)
我市供气区域内参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二、执行标准和措施
(一)客户分类:优先满足A+类(优先发展类),基本保障A类(鼓励提升类),适当控制B类(改造提升类),严格限制C类(倒逼整治类)。
(二)遇供暖季气量不足时保供顺序:A+、A类的管道天然气客户的按照日最大用气量保供;B类的客户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限量供应;C类由客户选择代购气或停气。
(三)执行原则。
1.安全稳定、有保有限、分级控制、注重预防。
2.以人为本,先民用,后工业,先重点后一般,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3.按照客户分类,实施差别化定价原则。深化“亩均论英雄”,通过技术方法和经济手段合理有序用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企业管道燃气差别化政策是一项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改革的重要政策,各管道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联络,及时组织部署,确保该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经信局负责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类汇总评价,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实行差别化政策的企业分类名单。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工作,对未经监检或监检不合格压力管道和容器予以取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和指导管道燃气企业做好管道天然气用气差别化政策落实全面工作。各管道燃气企业负责执行和落实差别化用气政策,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用气量数据和用气合同。
(三)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印发
乐政发〔2020〕3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