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中队,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城乡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精神,遵循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市规划类违法建筑(包括历史遗留违建)统一按单体工程造价执行,原乐规建〔2005〕133号处罚标准不再使用,请知照。
附件:城乡规划建设类(包括历史遗留罚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览表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 城乡规划建设类(包括历史遗留罚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览表 序号 | 权力编码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事实与量罚起点 | 变量处罚标准 | 1 | 0500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个人擅自建设200平方米以内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 | 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0.5% | 单位擅自建设1000平方米以内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 | 每增加500平方米增加0.5% | 2 | 05006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个人建设超出许可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 | 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0.5% | 单位建设超出许可面积500平方米以内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 | 每增加200平方米增加0.5% |
注:行使标准中量罚起点和变量处罚标准所有数值均含本数,不足本数的以本数计算。
乐综执〔2020〕79号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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