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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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22-00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房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房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包括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各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下列国有房产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对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住建局直管的公房; (四)菜市场、服装市场等市场内摊位出租(不包括整体出租、店面出租); (五)国有单位之间的房产租借行为。 第五条 国有房产出租应当按照有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国有房产出租,由主管部门初审,提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产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由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产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拟出租国有房产的书面申请报告,其中资产租赁方案包括拟出租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租赁方式、出租期限、租金评估情况、招租底价、租金收取方式、对承租方的要求以及拟采取的公开交易方式等内容; (二)对外租赁房产安全责任管理承诺书(被鉴定为危房的不得出租); (三)国有房产的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权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四)证明国有房产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记账凭证或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房产出租专用)和房屋租金评估报告; (六)经主管部门或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后的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一式5份); (七)其他资料,其中重大的资产租赁或协议出租项目必须由局长办公会议等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临时建筑需提供规划审批文件等。 第八条 房产出租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经温州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评估价作为出租的预计租金。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要通过进入政府交易平台、委托中介机构或单位自行组织等方式公开交易,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预计年租金起始价10万元(含)以上的房产出租,要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政府交易平台,以招投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方式,在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实施。 (二)预计年租金起始价5万元(含)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房产出租,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政府交易平台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实施。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由代理中介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公告、结果信息。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出租房产的,招租公告要在网站等公开媒体发布。房产起始年租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起始年租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公开招租一般以租金报价最高者为承租人,对具有综合目标或较高要求的特殊项目,以招投标方式按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资产租赁金额以招租结果的实际价格作为租赁合同签约的金额。 第十条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出租房产面积较大、承租方投入大且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特殊原因,经相应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10年的需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 第十一条 公开招租未成交的,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以原评估值为租金起始价再次进行公开招租。以原评估值为租金起始价公开招租2次(含)以上无人参与竞买的,按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重新组织公开招租,且可逐步降低租赁底价,但新的租赁起始价不得低于原评估值的90%。 第十二条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租方式: (一)房产建筑面积100㎡以内,预计年租金不超过5万元的; (二)公开招租2次(含)以上未成交的,可以以不低于评估价90%的起始价协议出租; (三)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特殊情况; (四)采取其他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情形。 采取非公开方式出租的,租赁价格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租赁权评估值。 经审批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自行转租。如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收取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产。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临时(一般期限6个月以内)出租国有房产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出租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房产出租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期限、用途、履约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终止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年租金的10%,并于合同订立时一次性向承租方收取。 出租单位应当于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将出租结果和租赁合同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出租单位要于租赁期限到期前2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的出租审批手续。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六条 在符合规定程序和方式规范出租且承租人无拖欠租金行为的前提下,因承租方投入大、回报期长,承租方在原租期内确实无法收回成本的,出租单位可以与承租人续租。房产续租前,出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续租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续租租金不低于评估价。续租期限不得超过3年。续租期限到期后要重新公开招投标。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未到期的,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履行完成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租赁期限到期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如原承租人续租,出租单位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临时出租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出租单位要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可终止合同。对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合同被终止的,出租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视同房租收入管理。 租赁期内,若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出租房产的租赁使用期限,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单位要将履约保证金及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按日平均租金计算)不计息退还给承租人。出租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因各种原因确实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且有新的承租人愿意承接原合同的,征得出租单位同意后,解除与原承租方的合同关系,并由出租单位与新的承租方签订剩余期限的租赁合同。出租单位要将合同变更情况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房产出租的承租方需要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或投入固定资产的,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承诺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租单位取得的房产租赁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综合预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出租单位取得的房产租赁收入,要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出租房产管理责任由出租单位负责。出租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房产出租和权属管理档案台账,加强对出租房产的维护等日常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国有房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对国有房产出租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也可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出租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房产出租事宜,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招租过程和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交易双方依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二)应采用公开招租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三)故意拆分面积、租期,化整为零,蓄意逃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独立执业; (五)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完整,未订立履约保证金条款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擅自降低租金、未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预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 (七)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八)租金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九)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乐政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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