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金融协同支农试点“财农担”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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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22-00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财政金融协同支农试点“财农担”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财政金融协同支农试点“财农担”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助农金融服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推进省级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数字化改革试点和基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创新试点,推广政银担服务,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财政支农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9〕6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数字化改革试点的通知》(浙财农〔2021〕8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农担”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面向实施财政支农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由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担保的项目建设类贷款。 第二章 贷款及担保业务模式 第三条 创新担保业务。为顺利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创新支持财政支农项目实施主体,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和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市农信担保公司”)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定位,为已列入财政补助计划且已正式立项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第四条 加强银担合作。合作银行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保监发〔2018〕1号)相关规定,加强与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业务合作力度,并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第五条 申请“财农担”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需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在乐清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主体,包括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信贷支持方向,申请贷款资金全部用于财政支农项目建设。 (三)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财农担”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财农担”贷款额度不高于市财政拟补贴的金额。“财农担”贷款利率按最新LPR基准利率执行。 第七条 贴息标准、资金发放。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市财政按“财农担”贷款实际贷款额度的1.5%给予贷款贴息,单个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贴息资金一年发放一次,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八条 贷款用途。“财农担”的贷款资金仅限用于财政支农项目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采购等。 第九条 “财农担”贷款申办流程。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可凭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涉农相关部门立项文件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经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后向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合作银行协助申请贷款主体向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审核同意担保后,银行发放贷款。对单户贷款不超过30万元(含)的主体,经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形式审查后,即可办理担保手续;对单户贷款30万元以上的主体,经市农信担保公司实质审查同意后,办理担保手续。由市农信担保公司担保的单户500万元以下贷款,银行和市农信担保公司不能要求借款人追加第三方担保(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除外)。 第十条 担保额度和费率。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原则上单个农业经营主体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财农担”担保额度不超过财政项目补助金额,与贷款主体在市农信担保公司的存量担保额度不累加,按孰高原则确定总担保额度)。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5%,担保费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市农信担保公司补助,对申请“财农担”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免收担保费。 第十一条 特殊约定还款期限。申请贷款主体同银行签署合同约定,财政支农项目补助尾款到账后,应及时归还“财农担”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流程、期限由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贷后及保后监管。合作银行应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代偿支付。市农信担保公司在接到贷款银行的代偿申请后,同市财政局确认财政补助发放情况,原则上45个工作日内办结核查和内部审批手续,对于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融资业务中担保部分的代偿责任。对于不符合约定条件不予代偿的,市农信担保公司应在贷款银行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说明。 第三章 尽职免责 第十四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浙金管〔2019〕56号),对已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经办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贷款出现风险后,由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委托合作银行负责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联合担保贷款的诉讼、追讨等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 政策性担保业务按比例共同承担风险和代偿责任,风险分担比例为银行分担20%,风险池补偿30%,省农担公司分担25%,市农信担保公司分担25%。 第十七条 由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联合担保的贷款,市农信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当代偿率达到3.5%时,市农信担保公司可采取警示、暂停新增业务等措施,具体的代偿风控指标和措施由市农信担保公司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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