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21821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2〕6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2-06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2-00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和区域重要科创高地,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双创工作市域样板,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以下政策。

1.入驻温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按实际入驻企业(团队)的面积和时间,给予孵化场地租金补助每平方米180元/年。实缴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缴租金予以补助。已享受政府有关部门场地租金补助(优惠)的,不再重复享受。

2.入驻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企业、项目和人才团队,按实际入驻企业(团队)的面积和入驻时间,给予孵化场地租金补助50%,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年。对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的,给予最多3年全额场地租金补助。已享受政府有关部门场地租金补助(优惠)的,不再重复享受。

3.鼓励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创平台的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项目承担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大赛优胜奖的,奖励5万元。项目已获国家、省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不叠加奖励。

4.从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加速器等孵化器毕业的优质企业(项目),需用地的,在工业项目预评审评价体系中设置一定分值,予以赋分;需租赁厂房的,帮助其落户小微园、科创园、产业园等。

5.入驻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可以纳入享受“人才科技贷”政策。

6.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奖励运营单位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已获国家级、省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不叠加奖励。

7.对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0.2万元/家、4万元/家。

8.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运营单位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温州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创园,分别奖励运营单位10万元、3万元、3万元。以上奖励3年内累计不超过1次,同一个载体同时获不同类别绩效评价优秀的,按就高奖励。已获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不叠加奖励。

9.鼓励具有一定体量的孵化基地参与温州市级示范孵化基地创建,对新认定示范基地的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0.对新招引乐清市域外创新创业企业落地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家奖励。单个科技孵化器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1.对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举办的备案项目路演活动,按每场次1万元给予运营单位补助。单个运营单位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2.对相关基金在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内、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内的企业投资,且实际投资到款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到款额的5%给予基金投资公司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对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按新购入专业仪器设备金额(不包括财政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4.孵化载体引进专业运营机构或自身专业运营,且新(认定)备案为温州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当年及以后每年给予孵化载体业主或承租方按企业(项目)实际入驻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补助,每个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运营费低于最高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已与政府合作的运营机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15.在大孵化集群内引进对我市具有特殊战略意义或对产业有强链、补链重要作用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运营机构等的,可提交市政府一事一议。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运营机构、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均在乐清市域范围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本政策所指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创园等为乐清市域范围内的科创平台。

2.同一项目(企业、个人)符合同一激励类别2项以上条款的,可按最高额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企业、个人)在低等次已享受奖励,晋升到高等次后,只奖励差额部分。

3.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20〕28号)执行,其中上级政策奖补平台另有规定的参照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4.本政策自2023年1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5.我市已发布的其他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2〕61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