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乐政办发〔2021〕3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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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22-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温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标准政策措施整改工作的通知》(温公竞办〔2022〕5号)要求,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原《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21〕3号)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第十五款“每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2个班的规模测算,其中公办的给予全额保障,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社会力量举办的按49%标准进行补助,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15万元,具体根据建设评估情况进行拨付资金”修改为:“公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财政预算。社会力量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家按2个班的规模测算,根据实际建设投入资金49%给予补助,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15万元,具体根据建设评估情况进行拨付资金”。 本通知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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