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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42603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文号:
  • 乐政发〔2023〕21号
  • 发布机构:
  •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0-30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3-0007

CYQD00-2023-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构建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建设,根据《浙江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实施意见》,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推进我市高质量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青年就业

(一)支持在校大学生来乐实习。支持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在校大学生来乐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实习活动,给予实习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的实习生活补贴,以及在乐期间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其中港澳台在校大学生在乐实习期间必要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由政府承担,并给予实习单位一定的实习指导服务费,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2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力度。对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的见习基地,接收毕业2年以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且为其缴纳人身安全类保险费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对温州市级见习基地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对国家级和省级基地留用率达到50%的,可将补贴比例提高至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还对人身安全类保险费(含工伤保险)进行补助,最高每人5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鼓励大学生来乐就业。对温州市外新来乐中小微企业就业,且毕业5年以内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疗保障局。标“*”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给予交通补贴支持。市有关部门在温州市内组织的引才活动,对受邀参加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给予温州市内每人次100元、浙江省内(除温州市以外)每人次500元、浙江省外地区每人次1000元的交通补贴。市有关部门在温州市外组织的引才活动,对受邀参加的当地高校在校大学生,给予每人次100元的交通补贴。经活动组织部门认定,带队人员可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提供优惠住宿服务。市人力社保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审核设立大学生驿站,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来乐求职或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实习等引才活动提供住宿便利服务,并补贴每人每天120元,一次性最多补贴15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推动多渠道稳岗就业

(六)加大减费政策支持力度。按规定延续降低费率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落实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

(七)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企业招引高校毕业生并积极落实社会保险制度,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其实际缴纳社保情况,按实际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

(八)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实际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人员中的生活困难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

(九)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试行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自2022年6月7日起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落实浙江省产假政策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人员中的生活困难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

三、支持创业创新

(十一)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创办企业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主要包括:

1.初次创业的,给予个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3.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带动1人就业的,再给予创办者每年1000元补贴,该项补贴每年最高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按个人实际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

(十二)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制度。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贷款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校大学生、毕业10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贷款重点人群可申请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简称“一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简称“二类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给予贴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00BP的利率给予贴息;中小微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和贴息具体事项按照乐人社〔2022〕64号文件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人行、市残联)

四、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

(十三)完善家政服务人员配套补贴。持家政服务信息卡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价值最高200元的基本体检项目(200元以下按实际报销,超过200元部分自理)补贴和50元人身意外保险补贴。为非温州户籍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一次性300元(浙江省)、500元(华东地区包括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上海市)、800元(其他地区)的首次来乐就业路费补贴。入住家服驿站的家政服务人员在温州家服云平台进行备案后,按每人每天50元给予住宿补贴,每年补助最多10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

(十四)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按照乐清市家政企业培育补贴申领条件和赋分标准对员工制家政企业进行量化评分,根据分值确定补贴金额,补贴金额(万元)=(分值-60)×0.25。在市人力社保局报备的“社区家政服务点”,每个便民服务点每年验收合格后发放3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家政产教融合基地”,验收合格后根据基地建设情况进行定档,第一年提供最高100万元补贴;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行动试点期间,从第二年起每年经考核通过后提供最高20万元的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员工制管理且在岗持卡家政服务人员10人以上(即本企业缴纳社保且持有家政服务码10人以上,代发工资人数不计入)的家政服务企业,按实际招用的员工制家政人员人数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

五、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十五)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零工驿站)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就业岗位直播,免费为企业和群众发布岗位和求职信息。持续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年度运营和考核情况每年对乐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园企业进行奖补,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需求和重要岗位积极开展引才活动,以积分制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六)加强“高校人才工作联络站”建设。在大中专院校设立“高校人才工作联络站”,按年度绩效评定为合格、良好、优秀档次并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特别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六、加强技能培训

(十七)鼓励提升技能水平。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岗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师带徒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确定,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年度计划内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班赴国内知名院校培训的,按照人均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给予承办单位每个培训班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属于乐清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上最高上浮50%。根据职业(工种)的类别和比赛成本,给予举办省、温州市级职业技能比赛的承办单位最高10万元的补助;乐清市级职业技能比赛的承办单位,给予2-3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七、优化公共服务

(十八)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水平。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举办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活动,根据规模和实际效应给予补助,同时根据路费和住宿费给予参与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举办公益性招聘活动的,按照实际费用给予举办方每场最高1.5万元的补贴。企业配合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用工监测,给予企业经办人员每月100元补贴。对获得省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称号的社区(村),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十九)扶持创业服务机构。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被评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创业园或创业孵化企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数量以每户最高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园或创业孵化企业创业孵化补贴。对市人力社保局参与的在乐举办的各类创业大赛,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0万元补助;在乐清市级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八、帮扶重点群体就业

(二十)试行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服务补贴。企业参与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重点群体(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帮扶服务的,每帮扶一名重点群体人员,给予1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一名重点群体人员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一)鼓励困难家庭毕业生求职创业。对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脱贫人口、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人员中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发放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具体按照浙人社发〔2019〕56号文件执行,并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和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统一部署落实。(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

(二十二)强化公益性岗位供给。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全日制公益性岗补贴标准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5%执行(用人单位实际发放金额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发放金额给予补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

(二十三)支持再就业援助基地建设。经认定的再就业援助基地,每年按照每安置1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3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毕业2年以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关于政策对象界定。本意见中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服兵役时间不计入毕业年限。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含在读留学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享受同等优惠。取得教育部认可学历学位的国(境)外籍大学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农村合作社等与企业同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标准确认。创业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创业补贴应在登记注册3年以内。

2.关于业务受理。各类补贴需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提交或特定政策中明确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社保补贴按“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补助。

3.关于部分名词的解释。“以上”均包含本数。就业困难人员须经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平台认定,可从以下人员中产生:脱贫家庭成员、城乡低保低边特困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持证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大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被征地农民(失海失涂退渔人员)等。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岗或者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形式。

4.关于政策执行效力。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参照本政策规定执行,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乐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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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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