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乐清市淡溪水库水利工程非农业用水供水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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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2〕200号,明确淡溪水库资产整合后,原水收费单价调整应综合考虑整合水库支付价款、水库建设、运营维护等成本,并结合市场价格,由市发改局对收费开展调整。 为保障我市域内工程水价和流域间水资源的合理分配,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水库安全运行,调整我市淡溪水库水利工程非农业用水供水价格。 二、制定依据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 (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 (三)《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三、主要内容 (一)本通知适用于乐清市淡溪水库水利工程原水收费标准;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 (二)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并参考乐清市域范围内已实行收费的水利工程收费标准,淡溪水库水利工程非农业用水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81元(不含水资源费)。 (三)本通知涉及的价格调整仅限水务集团与水电集团关于原水收费结算使用。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3年12月7日。 五、其他 市水电建设投资集团要严格执行原水收费政策,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的监督。 解读机关: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倪金余 联系电话:0577-6188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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