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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45472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3〕5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3-0014

CYQD01-2023-0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垦造耕地项目、旱地改造水田项目、耕地质量提升项目等。

(三)为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乐清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的统筹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办理我市土地整治项目会审、报请立项、变更、组织验收、撤销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政府统筹使用,用于新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二、项目立项

(一)市政府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下达的土地整治计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资源状况,下达年度土地整治任务。

(二)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

(三)下列区域禁止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

2.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

3.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

5.河道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四)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应当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

(五)项目立项前,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内业审查,并征得各有关部门同意。由属地乡镇(街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要按实际投资需求设计,并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领导小组根据相关立项材料受理立项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论证通过后,由市政府发文立项。

三、项目实施

(一)政府投资的垦造耕地项目,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的要求,执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属地乡镇(街道)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监管,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加强对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

(三)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项目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五)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规划设计变更产生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报领导小组批准;规划设计变更产生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10%的,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批。

四、项目验收

(一)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属地乡镇(街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竣工图并提交验收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家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二)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材料受理验收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项目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报市政府批复。

(三)项目验收后,属地乡镇(街道)应及时落实后期管护,不得违法违规改变耕地用途,不得出现闲置、撂荒等现象。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四)属地乡镇(街道)作为项目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要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上报工作,因后期管护不力(如存在抛荒、水田旱作、种植果树等情况)导致无法通过核查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自行整改,市财政局不再额外支出资金用于整改。项目管护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五、资金保障

(一)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列入当年财政年度预算。

(二)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后,拨付工程总投资的30%;项目进展至70%,拨付至工程总投资的60%;项目竣工验收拨付至工程总投资的80%,项目办理结算后拨付剩余资金。

(三)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奖励标准。对完成垦造水田任务的乡镇(街道)每亩奖励6万元,旱改水每亩奖励3万元,垦造旱地每亩奖励3万元;对实施垦造水田、旱改水、垦造旱地的村集体每亩奖励1万元;对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的乡镇(街道)和村集体每亩分别奖励1000元。以上奖励标准适用于立项时间为2022年4月1日及以后的项目。

(四)项目奖励资金以自然资源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有关系统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核算。

六、附则

(一)乐清市土地整治一体化项目前期踏勘、测量、设计、施工、后期管护种植等程序由项目中标单位负责。拨款程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二)土地整治完成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办理日常变更调查,收集整理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相关资料,并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三)本办法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3〕50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乐政办发〔2023〕50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一图读懂《乐清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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