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办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29653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3〕2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4-1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3-0003

CYQD01-2023-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办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办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增加公办幼儿园资源,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浙江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20〕24号)和《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2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办标准

(一)新型公办幼儿园的定义。

新型公办幼儿园是指经市教育局认定、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依法依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等级幼儿园。

(二)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办园性质。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

2.办园水平。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优良,办园水平达到省三级及以上。

3.收费规范。收费标准应与同等级、同地域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一致,且无乱收费现象。

4.师资队伍。队伍管理规范,专任教师的教师资格证持证率100%,全体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二、创办方式

(一)租赁创办:由市教育局与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产权人签订租赁协议,在原址创办公办幼儿园。新创办的幼儿园经市政府批复确认后,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原民办幼儿园按程序停止招生或终止办学并注销。

(二)国有参办:国有单位按原民办幼儿园总资产的比例出资,并作为新型公办幼儿园的举办单位,新创办的幼儿园经市政府批复确认后,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原民办幼儿园按程序终止办学并注销。

(三)收购转办:由市教育局收购民办幼儿园的园舍,在原址创办公办幼儿园,新创办的幼儿园经市政府批复确认后,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原民办幼儿园按程序终止办学并注销。

三、创办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组织认定。市教育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入选名单。

(三)资产评估。由市教育局委托评估机构对申报幼儿园的资产或租金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对评估工作予以协助和指导。

(四)签订协议。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与申报幼儿园进行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市教育局与申报幼儿园签订相关协议(含收购或租赁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办园行为承诺书等),协议每3年签订1次。

(五)停办注销。签订协议后,被收购或租赁的幼儿园按程序停止招生或办理注销手续。

(六)发文确认。由市教育局将新型公办幼儿园名单报市政府批复确认。

(七)登记设立。新型公办幼儿园向市委编办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手续。

四、办园方式

(一)委托管理。市教育局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原民办幼儿园举办方作为新型公办幼儿园的管理单位,委托管理协议每3年签订1次。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也可以通过合作办学、公开招投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确定委托管理团队。

(二)协作帮扶。市教育局可采用1+X“协作型”集团办园模式管理新型公办幼儿园,将新型公办幼儿园作为优质公办幼儿园的协作联盟园,优质公办幼儿园园长兼任新型公办幼儿园园长,并指派财务人员(或公办园会计、出纳兼任)监管新型公办幼儿园财务运行和经费收支。

五、管理方式

(一)明确责任。接受委托管理方派代表出任新型公办幼儿园的执行园长并负责新型公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承担委托期间幼儿园的管理责任。

(二)产权归属。新型公办幼儿园原产权归产权人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部门资金购买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等,归新型公办幼儿园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由原举办者出资购买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归原举办者所有。

(三)人员配备。新型公办幼儿园人员配备、工资待遇,原则上按同等级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标准配备执行,教职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从事幼儿园工作。

(四)收费标准。新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参照同等级、同地域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伙食费、代管费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除有关规定以外,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六、政策保障

(一)租金支付。对于租赁的幼儿园,举办单位根据评估谈判价和租赁协议,原则上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向新型公办幼儿园的出租方支付园舍及设施设备租金。

(二)办学经费。登记设立的新型公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经费管理模式,纳入统一核算管理。保教费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使用;伙食费和代管费收齐后全额、及时返回给新型公办幼儿园。周六托管服务费、学后托管服务费、暑期托管服务费收齐后全额、及时返回给新型公办幼儿园。

(三)委托管理考核奖励。设立新型公办幼儿园委托管理及考核奖励经费项目。经年度考核,合格、优秀等第的分别给予每班2万元、2.5万元的委托管理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协作型集团园的园长按规定享受集团园考核奖系数和园长职级奖系数。

(四)维修经费。新型公办幼儿园发生的小额维修由幼儿园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大额维修或设备购置,原则上由幼儿园出租方负责,资产归出租方。特殊情况的,由市教育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五)托管服务。新型公办幼儿园的周六、寒暑假及学后托管服务费标准与公办幼儿园同级同价,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使用。

(六)师资扶持。协作型集团园的园长和财务人员的编制在原单位,工资待遇在原单位发放,不领取新型公办幼儿园各项工资待遇。新型公办幼儿园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培训政策。协作型集团园建立管理人员和教师交流学习、协同研训等师资扶持制度。

(七)其它扶持。对新型公办幼儿园,在申请规划审批、土地供应、规费减免、水电价格优惠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保证合理用地等方面优先提供政策扶持。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政策。

七、规范管理

(一)加强园务管理。新型公办幼儿园在委托办园期间,受托方要加强园务管理,切实落实安全卫生主体责任,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幼儿安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二)规范招生行为。新型公办幼儿园招生按市教育局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当年新生计划数进行规范招生,年度公用经费补助金额按实际在园幼儿数计算。

(三)严格财务制度。新型公办幼儿园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年度财务审计等制度。新型公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单位公务卡账户,对办园经费等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的方式进行经费管理。

(四)定期考核评价。市教育局每学年定期对新型公办幼儿园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委托管理费及奖励资金发放的主要依据。

(五)完善退出机制。原幼儿园自愿退出新型公办幼儿园管理的,需在3年的协议期限内提前一年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新型公办幼儿园出现办园行为严重不规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取消其新型公办幼儿园资格。新型公办幼儿园办园协议终止后两年内,幼儿园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收费政策,经费补助及园舍租金按老生在园比例给予补助。在3年协议到期后,不再需要续租的,视为自动退出,不再签订协议。退出新型公办幼儿园序列的,需到市委编办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在符合退出当年的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重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相关部门予以审批、登记。新型公办幼儿园停止办学后,相关资产按照产权归属进行剥离。

(六)加强过程监管。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新型公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监管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组织保障

(一)成立工作专班。市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牵头,成立以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为副组长,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研究阶段性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实施。由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新型公办幼儿园的创办、运转、管理、考核奖励等经费支出。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落实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办、运行相关工作,加强政策保障,确保早出成果、见到实效。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加强协调配合,从严把关、突出创新,共同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推进全市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九、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3年5月2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3〕23号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办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

乐政办发〔2023〕23号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办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一图读懂《乐清市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办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