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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36128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文号:
  • 乐政发〔2023〕1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7-26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3-0003

CYQD00-2023-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

(试行)

  

为做好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乐清市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

二、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修正金额。

其中,综合采购价格为下一个周期乐清市各燃气企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加权平均;配气价格根据相关文件执行,后续若有调整,由市发改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修正金额为周期内因未到达价格联动条件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上一个周期天然气实际结算价格与综合采购价格的差额。

三、价格联动周期

以3个月为联动实施周期。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为下一个周期,以此类推。

四、价格联动启动条件

当前周期结束时,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变动5%以上(含)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变动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继续沿用。

五、配套措施

(一)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市发改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燃气企业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中旬之前,将本周期的实际结算价格及相应用气量和下一个周期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及相应计划用气量等资料报送市发改局。燃气企业未及时提供材料的,由市发改局督促燃气企业提出申请或自行提出调整意见。价格联动方案由市发改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三)修正金额由燃气企业提出,并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上报市发改局核定。

(四)市发改局要指导各燃气企业开展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按规定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工作平稳实施。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乐政发〔2020〕51号)同时废止。2023年4月1日后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各燃气企业。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印发

乐政发〔2023〕13号关于印发《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乐政发〔2023〕13号关于印发《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一图读懂《关于印发<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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