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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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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产品质量要求 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秸秆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等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12)、《生物有机肥》(NY884-2012)要求的产品。如上述标准发生变更,其相关指标也作相应调整。 二、供肥企业确定 (一)企业要求。要求企业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组织结构健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 (二)企业确定。采取供肥备案制选取有机肥生产企业供农户自主选择。有机肥企业向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管理科提交《乐清市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报备,备案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三、推广应用要求 (一)推广应用范围。重点支持农作物种植,其中基本农田发展水产养殖、林草及2020年11月后种植多年生果业的除外。 (二)推广应用对象。重点为从事农作物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特色种植村等规模化生产主体。本年度已享受垦造耕地培育及后续管护项目有机肥政策的,不再列为本次省补有机肥推广对象。 四、补贴标准 1.商品有机肥补贴300元/吨,每亩限补1吨,5吨起补。 2.生物有机肥补贴500元/吨,每亩限补0.5吨,5吨起补。 五、购肥与补贴流程 (一)购买申请 有意向应用省补商品有机肥的农户,向生产基地(农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有机肥应用申请,并填写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购肥申请表(附件2),上报至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审核上报 乡镇(街道)对提出申请的农户进行审核,根据农户的种植面积,核定农户省补有机肥购买数量,签字盖章并上传至“浙农优品”系统平台。 (三)肥料供应 经乡镇(街道)核定的农户,根据生产实际自行选择供肥企业,按照核定供肥数量购买有机肥。 供肥企业要按备案价格保质保量供应,不得随意提价。若农户实际购买数量超过核定供肥数量且未经相关审批程序,多余数量将不予补贴;若农户实际购肥数量少于核定供肥数量,应及时上报书面情况说明。 (四)供肥确认 肥料交接时,农户要及时与所在乡镇(街道)联系,告知接收数量,并如实填写供肥验收单(见附件3)。 供肥企业将供肥验收单、正式发票、农户付款凭证、有机肥卸货现场定位照片(照片中应有农户本人或收货人)、厂方出具的送货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浙农优品”系统平台。 (五)镇级管理端 1.审核。乡镇(街道)农办线上审核供肥企业上传的购肥凭证。乡镇(街道)须在7月31日或10月31日前,审核规定台账并提交到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 2.镇级公示。乡镇(街道)农办从“浙农优品”有机肥系统中下载种植主体购买汇总信息,在乡镇(街道)公示栏上公示7日并拍摄现场定位照片上传至“浙农优品”系统。 (六)市级管理端 1.帐号管理。市土壤肥料管理科向备案企业、镇级管理员分配“浙农优品”端口管理员帐号。 2.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同一种植主体当年累计购买超过100吨(含)的补贴申请进行二次审核。 3.补贴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核对,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所有台账、数据进行审计、核对、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财政根据审核情况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向农户下拨补贴资金。 六、责任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省补有机肥政策出台,开展有机肥补贴政策解读和施用技术指导;负责建立由土壤肥料管理科、农业执法部门、乡镇农技工作人员、有机肥企业和购肥农户组成的“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微信群,有机肥企业每一车肥料出库前、运货到点后均要求拍照(要求使用手机APP“水印相机”)上传微信群,以便沟通交流和监督;负责商品有机肥的随时随地抽检;及时跟踪调查省补有机肥施用效果,了解补贴对象的意见,解答农户疑问;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资料的复核,做好资料的存档。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省补推广应用有机肥政策宣传;负责辖区内农户购肥申请审核、落实;负责对调运到位后省补有机肥进行现场验收,具体包括核实数量、填写供肥验收单、现场拍照等;负责对本辖区内调运到位的商品有机肥按要求进行抽检,原则上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负责辖区内省补有机肥施用面积、数量汇总和核对,并进行汇总公示(留存公示照片);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户施用省补有机肥施用技术指导和施用效果跟踪、调查等。 (四)供肥企业。供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保证原料来源合格,强化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要根据农户的生产需要,确保肥料数量充足、质量保证,及时供货到位,并向农户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销售服务;负责将农户的供肥验收单、正式发票、农户付款凭证、有机肥卸货现场定位照片(照片中应有农户本人或收货人)、厂方出具的送货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浙农优品”系统平台;要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的肥料现场验收和取样,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的随机抽检;要认真做好肥料销售、调运台账、数量统计,提供销售发票;要严把肥料质量关,若肥料抽检不合格的,根据规定接受处罚;若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企业不得帮助用肥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补助资金,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供肥资格,上报省厅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补贴有机肥供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用肥农户。要如实填写购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供乡镇(街道)审核;认真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肥料调运到位的验收工作,填写供肥验收单;根据作物生产实际和乡镇(街道)、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做到科学、合理施肥;要做到诚实守信,不得有虚开发票、虚报面积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严禁将享受财政补贴的商品有机肥作为指标买卖、用作他途和外流,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当年及往后农业补助资格,同时取消三年内其所有农业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登记表 2.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购肥申请表 3.供肥验收单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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