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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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理解《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我市于2017年底已基本完成盐业体制改革任务。根据《温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8〕25号)要求各县(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乐政办发〔2019〕12号),该暂行办法有效期已于2024年5月2日到期。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结合司法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将《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变更为《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保持不变。 二、起草过程 2024年6月开始由市经信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形成初稿后,于6月12日在乐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经过合法性审查和局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本办法。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优化食盐储备管理政策,增强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承储企业管理能力,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为维护食盐市场稳定、提升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提供制度和资金保障,及时完成资金兑现工作和往后年度食盐收储工作。 四、主要内容 《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提出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政府食盐储备的定义及遵循的原则、部门职责等。 第二部分“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明确了市政府食盐储备规模、食盐批发企业的企业储备规模及资金来源以及市政府食盐储备补贴核定、拨付和清算。 第三部分“政府储备食盐要求”。明确了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省盐业集团温州市盐业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承担。明确了政府食盐储备地的布局原则、储备方式,并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入库、出库制度。 第四部分“政府储备食盐的调用”。明确了调用政府储备食盐的条件、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五部分“监督检查”。明确了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及审计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有关惩戒要求。 五、关键词解释 1.食盐储备: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因此,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强食盐储备管理,是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我市食盐市场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 2.食盐储备资金: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专项资金,包括利息和管理费支出补助。 六、注意事项 1.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2.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浙江省盐碘浓度规定。 3.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乐清市经信局 解读人:金永锡 联系方式:0577-6252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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