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乐清市2025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及许可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5/2024-26474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应急〔2024〕45号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70-2024-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建立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预防烟花爆竹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乐清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乐清市2025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及许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2025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及许可方案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布点原则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以国家、省、市有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管理法规和文件精神为指导,综合考虑行政区划、人口规模、历史传统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和实施布局规划,积极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合理布局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保障公共、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布点原则

1.保障安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审批、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统一规划:全市统一规划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长期经营零售店(点)布点数量,通过统一规划,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更趋有序。

3.合理布局:综合考虑人口密集程度、市场需求、便民利民、历史传统等因素,合理规划烟花爆竹零售布局。

4.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总体数量,根据各区域不同的需求特征,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的总量进行科学布点。

5.适度竞争:坚持市场主导、防止垄断,共同创造公平、稳定、健康、可持续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环境。

二、布点范围

布点范围限乐清市全境,即乐清市行政管辖范围。

三、布点规划

(一)城市建成区、“双限区”范围内不予办理长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可以申请办理季节性临时许可证。城市建成区、“双限区”范围依照2022年1月10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详细布点控制指标见表1。

表1.乐清市2025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布点控制指标表

序号

乡镇

(街道)

长期布点数(个)

临时布点数(个)

备注

1

柳市镇

3

5

长期不得在双限区内

2

北白象镇

2

6

长期不得在双限区内

3

虹桥镇

2

5

长期不得在双限区内

4

磐石镇

1

1


5

淡溪镇

2

1


6

蒲岐镇

1

2


7

南岳镇

1

1


8

清江镇

3

1


9

南塘镇

1

1


10

芙蓉镇

2

1


11

雁荡镇

1

2


12

大荆镇

4

3


13

湖雾镇

1

1


14

仙溪镇

1

1


15

乐成街道

0

1


16

城东街道

1

1

长期不得在双限区内

新增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

17

城南街道

0

1


18

盐盆街道

1

1


19

翁垟街道

3

4


20

白石街道

1

2


21

石帆街道

1

1


22

天成街道

1

1


23

岭底乡

1

0


24

智仁乡

1

0


25

龙西乡

1

0


备注:在全市控制指标范围内,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可按照实际申请、许可情况进行统筹调整。

(三)长期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有效期为一年。“双限区”内季节性零售许可有效期按照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执行,即农历十二月二十二至次年农历正月初六。“双限区”外季节性零售许可有效期参照法律规定,为三个月。

四、设置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并与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5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与35-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安全距离

1.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或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与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距离要求根据药量的变化各不同:当总药量≤80kg时,距离不得小于50m;当总药量>80kg且≤100kg时,距离不得小于60m;当总药量>100kg且≤200kg时,距离不得小于65m;当总药量>200kg且≤300kg时,距离不得小于70m。

2.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注:采用临时建筑物(如零售仓),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同层不相通的构建物、两个零售仓视为两个零售点。

4.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其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三)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结构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中零售店应采用固定建筑物;零售点可采用零售店的固定建筑物,也可以采用产品储存仓,不应采用板式结构、搭棚形式等临时建筑物。

2.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3.零售店(点)应布置在一楼,且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相通。

4.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5.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储存仓应符合:(1)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小于1㎡ ;(2)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3)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围护结构不应留有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4)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5)安全稳定性良好。

7.烟花爆竹储存仓应有属地乡镇(街道) 出具的占地经营情况证明。

(四)消防安全

1.零售店(点)内不应设置床铺,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2.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3.安全出口应畅通,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4.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不得使用卷帘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5.应配置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置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置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五)电气安全

1.零售店(点)内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2.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导线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3.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22区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以上。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六)其他要求

1.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3.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事故报告等)和安全操作规程(烟花爆竹查验、拆箱、搬运和堆码等)。

4.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五、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零售店(点)执行“先照后证”,即必须先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经营烟花爆竹的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3.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周围100米范围示意图)和文字说明,并附店面周边和内部情况数码电子图片,详见附件1。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材料。

六、方案实施

该《方案》由乐清市应急管理局统筹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认真组织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将申请资料装订成册报送所在地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资料上报申请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24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现场初审。1.各属地乡镇(街道)在接收材料后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受理的,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经营场所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2.对于现场符合条件的零售经营场所,各属地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同意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成符合条件后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对有安全生产或烟花爆竹经营方面非法违法行为的申请人,按照非法违法的严重程度,参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行业限制或禁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初审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初审审查意见后5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三)复核。现场初审合格的,由市应急局统一组织复审,复审时收集申报材料纸质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复核。

(四)分类办理。申请人通过复核数在所属乡镇(街道)布点控制指标数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核发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通过复核数超过所属乡镇(街道)布点控制指标数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遴选,并按申请人主动的申请(长期或临时)进行分类遴选,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间择优确定准予许可的名单。遴选分数相同的,按照受理时间顺序决定。名单确定后,由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网将申报材料拍照上报,乡镇(街道)、市应急管理局窗口可以组织代办。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事关民生,审批任务重、时间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积极做好宣传贯彻和政策解释,纠正经营户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强化零售经营店(点)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经营意识,切实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严格规范审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坚决把安全间距不足、安全管理混乱、一户多证的经营户淘汰,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严格审查布点申请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不符合布点安全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确保经营点审批的公平、公开、公正、安全,杜绝“关系证”“人情证”。

(三)加强监管力度。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监管。

(四)落实主体责任。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要依照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售、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将撤回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应通过具备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并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各销售专店(柜)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无运输资质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范例

                 2.《乐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及相关许可文书

                 3.《乐清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遴选打分表》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主要负责人


安全合格证


有效期至


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员


安全合格证


有效期至


其他从业人员

人(若无,填写“0”)

申请许可类别

□长期零售店     £临时零售点

经营方式

专店经营

申请经营范围

爆竹类

£ C级

喷花类

£ C级  £ D级

旋转类

£ C级  £ D级

升空类

£ C级  

吐珠类

£ C级

玩具类

£ C级  £ D级

组合烟花类

£ C级   £ D级(仅限喷花组合)

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10m2≤使用面积≤200m2)

申请意见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零售店(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范例)

说明:             烟花爆竹经营部位于                           , 经营场所面积        ㎡。

1.本店距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是否不大于50米,特殊情况80米:是( )否( )。

2.本店距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是( )否( )。

3.本店是否与人员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 )否( )。

 

(以上内容及提供的照片,本人承诺均为属实)

申请人签名:

(盖章)

时间:

(零售店内照片1张以上)

零售店内平面布置图(带尺寸)

 

(零售店外照片1张以上)

店铺定位地图(50m标尺)

 

附件2

 

乐 清 市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单位名称


受理日期


受 理 人


发证机关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制样

 


表1:                   申报资料审查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备注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

工商营业执照;



3

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材料;



4

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资料审查人签字:           、             

 

注:审查意见符合的填“√”,不符合的填“×”;审查需要2人签字。由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并填写。

 

表2:

乐清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现场审查表

经营(零售)单位名称


经营(零售)场所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序号

审查项目

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

备注

(一)

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应设置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并与 1-10 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5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与 35-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安全距离

7.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或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与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距离要求根据药量的变化各不同:

当总药量≤80kg时,距离不得小于50m;

当总药量>80kg且≤100kg时,距离不得小于60m;

当总药量>100kg且≤200kg时,距离不得小于65m;

当总药量>200kg且≤300kg时,距离不得小于70m;




8.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9.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注:采用临时建筑物(如零售仓),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同层不相通的构建物、两个零售仓视为两个零售点。




10.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其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三)建筑物结构

11.零售店应采用固定建筑物;零售点可采用零售店的固定建筑物,也可以采用产品储存仓,不应采用板式结构、搭棚形式等临时建筑物。




12.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其实际面积与填报审批面积是否一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13.零售店(点)应布置在一楼,且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相通。




14.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15.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16.烟花爆竹储存仓应符合:1)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小于1㎡ ; 2)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3)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围护结构不应留有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4)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5)安全稳定性良好。




17.烟花爆竹储存仓应有属地乡镇(街道) 出具的占地经营情况证明。




(四)消防安全

18.零售店(点)内不应设置床铺,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19.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20.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1.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22.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不得使用卷帘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23.应配置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置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置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五)

电气安全

24.零售店(点)内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25.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导线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26.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22区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六)安全管理

 

27.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8.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29.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事故报告等)和安全操作规程(烟花爆竹查验、拆箱、搬运和堆码等)。




30.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初审现场审查人签字:            、             

初审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复审现场审查人签字:            、              

复审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注:审查意见符合的填“ √ ”, 不符合的填“ × ”; 不涉及的情况用“斜杠 ”表示,审查需要 2 名执法人员签字。

表2附件:

执法人员现场审查时拍摄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及周边安全条件相关照片

 

照片一:经营(零售)场所内情况照片

 

(照片提供人需在照片上签字并填写拍摄日期)

 

照片二:经营(零售)场所周边情况照片

 

(照片提供人需在照片上签字并填写拍摄日期)

 

现场审查人员执法证

 

(现场审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粘贴处)

 

 

(现场审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粘贴处)

 


表3: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审查人员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职  称













审查意见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属地意见:

 

负责人员(签字):           

属地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表4:市应急局审查意见

承办科室意见

受理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乐清市烟花爆竹零售点产品储存仓

临时占地经营情况证明

 

兹有坐落在                                   的产品储存仓(安全仓),面积约         平方米(10㎡以上),现拟作为烟花爆竹零售临时经营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所在地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乐清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

受理通知书

乡镇(街道)受字〔2025〕   号

 

:

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核,你单位材料齐全,根据“最多跑一次”要求,我单位将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审查。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一份,存档一份)


乐清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

不予受理通知书

乡镇(街道)不受字〔2025〕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核,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一份,存档一份)


乐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安全条件现场审查

整改意见通知书

经对你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可另附页)

请你单位对上述问题及时整改,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结果书面送达我单位,地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检单位一份,存档一份)

乐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安全条件

整改情况报告书

 

 

乡镇(街道):

 

你单位执法人员于     年    月   日对我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现场审查时提出   条问题,现整改完毕,报告如下:

 

(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属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核查人 :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乐清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遴选打分表

序号

打分项

分值

打分

备 注

1

选址便利程度

15



2

场所及周边安全条件

40



3

经营者从业经验和安全管理水平

20



4

经营行为

10



5

安全 风险

场所是否存在异地经营风险

15



是否存在超量储存风险



是否依法投保安责险



6

扣分项

近一年两次以上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近一年一次以上非法行为被查处的

-30



存在违规进货行为的

-20



 

备注:按照实际遴选过程,由第三方机构对遴选细则再细化。

       乐应急〔2024〕45号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乐清市2025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及许可方案》的通知.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