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乐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1/2024-24960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文号:
  • 乐人社〔2024〕11号
  • 发布机构:
  •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13-2024-0001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乐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乐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乐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就业优先战略”,把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摆到创业创新、就业和人才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不断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供给侧能力。

二、适用范围

根据《乐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经评审认定的入园机构。

三、政策支持

(一)提高入园奖励力度

1.入园补助。对首次入园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认定,首年给予最高20万元启动资金,按实际硬件配套投入50%兑现;对入园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和省五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发展奖励。对入园机构,自入园起前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根据经营情况和考核情况给予每年一定的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高管奖励。对入园机构,自入园起前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其高管(3人以内)每年个人所得年薪超50万元部分,给予不超过14%的高管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租金奖励。对入园机构,自入园起5年内场地租金全免。(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扶持培育品牌企业

5.品牌奖励。鼓励入园机构加快品牌建设,对服务产品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的或被评为浙江省五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以上的,给予10万-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挂牌奖励。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入园机构,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100万元,进入创新层再奖励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奖励150万元;对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入园机构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7.申请规上奖励。对首次实现规下升规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含已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的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强化人才引进激励

8.引才奖励。鼓励入园机构围绕产业需求引才,对积分排名前列的,给予最高30万元引才奖励。(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9.引才活动补贴。支持开展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招才引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活动,补贴组织招聘的人力资源机构每家每次不超过2万元;给予参团民营企业路费、展位费、住宿费等补贴,每家每次不超过3000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扶持拓展业务渠道

10.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公益性招聘活动和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已纳入《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要加大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鼓励入园机构参与政府公共服务产品采购竞争,拓宽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渠道。(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支持服务产品创新

11.加大校企合作力度。以“订单式”定向人才引进模式为载体,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对接平台。鼓励入园机构组织我市企业与市内外中、高职院校“联姻”,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引进。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引进的项目给予经费补助,每组建1个班(30人以上)并落实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2.加强创业培训指导。支持入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建设创业导师制度,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等加入创业师资队伍,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13.给予标准制定奖励。当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定并发布的入园机构,每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积极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我市经济发展、人才引进、人才培育、管理提升等方面的贡献,定期进行评优活动,对优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予以奖励,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引导行业自律。指导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在人员培训、协调沟通、业务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产品,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规范制度。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三)加强资金保障。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奖励资金纳入总量控制。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追回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附则

(一)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含分支机构)是指收录在HROOT、第一资源、HRflag等权威人力资源机构榜单中的各类机构,具体以市人力社保局评估确定为准。

(二)对入园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的同时又符合我市或市级其他政策中对应扶持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资金扶持。

(三)本办法与上级出台的新政策不相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本办法之“挂牌奖励”“申请规上奖励”按现有政策时效执行,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同级政策衔接执行。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乐人社〔2024〕11号 市人力社保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乐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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