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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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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细则 为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细则)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乐农〔2023〕2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衔接资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补助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为重点项目,补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审价总投资的90%。 一、项目申报和审核 (一)项目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的申报组织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申请。 1.重点项目:各村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商议通过,向乡镇、街道申报项目,申报资料包括:《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村双委会议纪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投资计划、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进度预估、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启动前照片等。 2.一般衔接资金项目:各村经由村双委研究决定后,向乡镇、街道申报,申报资料包括:《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村双委会议纪要、投资计划、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进度预估和项目启动前照片等。 3.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单位的衔接资金项目,项目建设方案需经乡镇、街道班子会议通过后发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并提交会议记录复印件。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把关、实地考察、深入论证、统筹考虑,所有项目需经班子会议商定。项目经所在乡镇、街道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入库备选。 (二)项目审核与计划下达 1.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将各乡镇、街道申报的项目汇总录入项目库内,对产业发展和财政资金折股量化等能够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造血项目给予优先考虑入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优良项目补充进库,没有立项的项目不予以安排补助资金。 2.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并拟定年度补助计划,提交市联席会议审核,经审核并公示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立项。 二、项目实施和管理 项目实施业主负责制,业主单位对项目的质量、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施工安全负责。乡镇、街道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和资金报账拨付,对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敦促业主把好项目质量关,并做好项目日常管理记录,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和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验收与资金下达 (一)衔接资金重点项目。在项目启动实施时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资金总额的40%。项目竣工后,由所在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质量、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填写《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单》(附件4),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招投标资料、验收照片等验收资料。 (二)衔接资金一般项目。衔接资金一般项目原则上于当年11月底之前完工。在项目完工后,由所在乡镇、街道验收后,填写《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单》(附件4),并审定投资额,结合村自筹能力提出补助资金建议方案,正式发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报送项目招投标资料、验收照片等资料。 (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一般项目完成情况抽查验收,抽查率不低于30%,必要时可以邀请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验收,主要验收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计划相符。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审价机构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审价。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根据审价结果和村自筹情况按比例确定项目补助资金。 (四)衔接资金项目,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及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报账程序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账支付。 报账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支出原始凭证、政府采购单、招标文件、项目验收单、项目进度表、项目公示表、承包合同副本、项目预决算报告及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四、项目变更 乡镇、街道对下达的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重新按申报流程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方可开展调整后工作内容,存在预拨资金的,可调整使用。重点项目因各种原因在下达立项两年未开工的,取消项目立项,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确认后,将已下拨的项目启动资金按规定收回。一般项目立项文件印发后超一年未开工建设的,予以取消项目。 五、项目公示 所有项目实施前由乡镇、街道、行政村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在拨付重点项目预拨资金和一般项目立项之前,将项目情况在乐清市政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数额及结构,项目效益目标,项目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二)公示的范围和形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三)公示的时限。项目安排在获得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四)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 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 日。《乐清市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细则》(乐农〔2021〕106号)同时作废。 附件:1.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 2.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3.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4.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单 5.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示表 6.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报验收流程图 附件1 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
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
备注:1、基本情况需包含项目简介、村双委会议纪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一般项目不需要)、资金预算、资金来源、项目进度预估、项目设计方案、启动前照片等。 2、此表格一式三份,村、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各一份。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单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5
附件6 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报验收流程图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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