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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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环资〔2023〕24号)、《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管理办法》共十八条,对林业专项资金涉及的各个单位的职责分工、资金支持范围、资金申报和分配、资金下达和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管理办法》第三、四、五条明确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和项目业主单位的职责分工,厘清职责,明确责任,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和项目申报要求。 二是明确支持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内容;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等内容;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土绿化美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现代林业经济发展、林业基础能力建设、试点示范任务等内容;市本级林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乐清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工作,重点支持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林业重点工作任务等。 三是规范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规范了林业项目储备、资金计划申报、任务及资金分解等方面要求。 四是规范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管理办法》规范了林业结余资金管理和资金用途管制。 五是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明确林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制度、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方面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市财政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项目业主单位。 四、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环资〔2023〕24号) 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49号) 五、实施期限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后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林子琪 联系电话:0577-62585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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