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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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理解《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省政府、温州市政府对质量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分别于2019年修订了《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了《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我市2011年制订的《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已经显示出局限性,不再适应现阶段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予以修订。 二、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温政办〔2020〕79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和组织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促进我市各行各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助推乐清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奖项设置和产业导向等内容。乐清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数量“质量奖”每年不超过3家,“创新奖”每年不超过2家。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主要明确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其中在注册登记、生产经营、行业地位、创新能力、诚信经营、实施卓越绩效成效等方面规定了申报条件。 第三章 评审标准。主要明确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评价标准和相应分值,规定了获得“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最低分数要求。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主要明确通知发布、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批准等内容。其中规定了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初选公示等工作。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主要明确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奖励对象、经费来源。市政府公布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并予以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主要明确获奖企业的社会责任、对获评企业、评审员的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了获评企业应持续实施卓越管理,积极推广、分享成功经验,努力为促进乐清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完善获评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主要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以及原管理办法废止等内容。 四、新旧变化 参照省、市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新修订的评审管理办法较2011版文件在内容上作如下调整: 1、精简了乐清市市长质量奖数量,增设了“创新奖”项目。原办法为一般不超过2个,经评委会同意,可增加1-2名。调整后评定数量“质量奖”每年不超过3家,“创新奖”每年不超过2家。“创新奖”获奖企业没有政策奖补。 2、增加了产业导向内容。产业导向是征求了科技、经信、发改等成员单位的意见产生,具体内容包括: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品字标”品牌、浙江出口名牌、知识产权示范和专精特新创建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 3、取消了原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4、调整了第二部分申报条件。 (1)在生产经营方面:新增了需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在实施卓越绩效成效方面:新增了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的要求。但提出对智能电气、数字经济、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农林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鼓励新产业申报参选。 5、提高了对评审标准适应性的要求: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办法本身也应该与时俱进。 6、调整了第四部分评审程序。 (1)对资料评审环节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参照温州将原来的资料评审环节拆分成资格审查和资料评审环节。 (2)新增了政策倾斜的规定:增加了评审环节对农林业、工程建设、商贸服务业等政策鼓励企业予以适度的倾斜。 (3)新增了对现场评审后的入选企业数量规定:原来没有明确数量,现在明确不超过5家企业作为候选。 (4)明确了社会公示的具体天数:评审组对初选质量奖、创新奖企业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7、 调整了第五部分奖励及经费。 (1)新增了政策激励的规定:鼓励各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给予“质量奖”“创新奖”企业政策激励。 (2)删除了奖金30万元的规定,实际操作按产业政策执行。市政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适当时会予以调整项目和奖补金额,这样以后产业政策调整不会影响管理办法实施。 8、调整了第六部分监督管理。 (1)对撤销获奖企业质量奖称号的情形作了修改:参照温州办法,删除了“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经济效益下滑, 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这三种情形,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出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概括。 (2)参照省、市办法规定,删除了质量奖有效期的规定:删除了“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的规定。把市长质量奖作为品牌创建,推进产业高端发展的举措,体现严进宽管的原则,在操作上坚守公开公平公正。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9月28日止。原《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1〕49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乐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黄胜东、黄海清 联系电话:0577-61886310,0577-61886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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