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奖补项目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一、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
(一)支持科技创新创造 |
1 | 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补助 | 评为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要求给予补助。以“揭榜挂帅”等方式,评为温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卡脖子”项目)的,如果温州下达的文件有明确资金补助金额的,按照文件要求给予补助,如果文件中没有规定补助金额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两种情况最高补助均不能超过100万元。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评为乐清工业科技项目(“卡脖子”项目)的,给予20—80万元补助,自筹经费需超过补助经费的4倍。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科技局 |
2 | 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 |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科技局 |
3 | 企业研发机构奖励 |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全额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科技局 |
4 | 科技创新券奖补 | 鼓励企业或创业者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券分为成果转换券和委托服务券。 | 数据核校 | 否 | 市科技局 |
1.符合成果转换券条件的科技服务项目,普通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通过“双榜制”成功匹配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15%金额予以补助;以上企业单个项目补助均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额度最高为40万元。 |
2.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可抵扣实际支付金额的20%。按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不足200万元分别给予最高10万、7万、5万元的补助。 |
5 | 科学技术奖奖励 | 对获国家科技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市科技局 |
6 | 科技副总工作补助 | 给予聘任期间“科技副总”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工作经费。 | 审查遴选 | 否 | 市科技局 |
7 | 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 对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科技局 |
8 | 研发后补助 | *满足条件的企业,对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年度研发费用补助高新技术企业最高200万元、非高新技术企业最高50万元。1.基础补助:每年20%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补助,按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总额占全市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研发经费总额的比重乘以基础补助资金总额给予补助。2.增量补助:每年80%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用于增量补助,按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占全市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的比重乘以增量补助资金总金额给予补助。 | 数据核校 | 是 | 市科技局 |
9 | 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奖励 | 鼓励开展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奖励资金自筹)。 | 资格定补 | 否 | 市科技局 |
10 | 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11 | 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二)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 |
12 | 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补助 | 由企业投资建设并被列为温州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创建单位,建设期内年度考核被评为省级优秀单位的,给予10万元补助;建设期满通过省级考核的,给予20万元补助。 | 资格定补 | 否 | 市科技局 |
13 | 大孵化集群建设(大赛奖励) | 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大赛优胜奖给予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市科技局 |
14 | 大孵化集群建设(人才科技贷) | 入驻温州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享受“人才科技贷”政策。 | 审查遴选 | 否 | 市科技局 |
15 | 大孵化集群建设(新认定孵化载体奖励) | *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每家200—300万奖励;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温州市级孵化器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已获上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 制定细则 | 否 | 市科技局 |
16 | 大孵化集群建设(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奖励) | 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运营单位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3年内累计不超过1次,同一个载体同时获不同类别绩效评价优秀的,就高奖励。已获上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 资格定补 | 否 | 市科技局 |
17 | 大孵化集群建设(孵化载体招引奖励) |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集聚优质入孵企业,对每年新招引落户企业数达到10家及以上的孵化器或每年新招引落户项目数达到15个及以上的众创空间,且新落户企业(项目)数分别位列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第1、2、3名的载体,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 | 否 | 市科技局 |
18 |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市科技局 |
19 | 高等级公共创新载体 |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发改局 |
(三)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
20 | 小微企业园建设奖励 | 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A档和B档的,分别对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万、10万、15万元补助(降档的不予补助)。首次纳入省专精特新产业园创建名单、首次通过省专精特新产业园命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市经信局 |
21 | 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 | 鼓励企业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车间物联网、5G+等)项目,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市经信局 |
22 | 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奖励 |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23 | 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数字服务商、DCMM贯标试点奖励 | 给予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产业数字化服务商、DCMM贯标试点企业(且通过DCMM二级以上认证)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24 | “浙江制造”产品奖励 | 首次有产品被评为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25 | 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 技改项目核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给予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有取得上级补助资金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核定投资额1%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900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市经信局 |
26 | 智能制造示范奖励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工厂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数字(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3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已享受过本地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政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27 | 绿色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 符合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且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在获得智能化技改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核定投资额2%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的,有取得上级补助资金的,在本级基础上再给予核定投资额1%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5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市经信局 |
28 | 零碳(近零碳)工厂项目奖励 | 对列入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零碳(近零碳)工厂”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29 | 绿色低碳体系建设奖励 | 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30 | 老旧厂房改造补助 | 对符合规划条件,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老旧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厂房改造后,建筑容积率提升至2.5以上的企业,给予改造面积1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地下室建筑面积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市经信局 |
(四)支持企业规模水平提升 |
31 | 工业“小升规”奖励 | 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且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速高于规上工业平均增速2%(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 | 是 | 市经信局 |
32 | 单项冠军奖励 |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33 | 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奖励 | 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的,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专精特新且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速高于规上工业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五)推进知识产权和质量强市建设 |
34 | 标准化奖励政策 | 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35 | 乐清市市长质量奖 | *对新获得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36 | 政府质量奖及产品认证奖励 | *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37 | “浙江制造”产品奖励 | *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38 |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 *对拥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的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符合贴息条件的商业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再加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及其配偶信用担保等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银行贷款,对此笔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企业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再加不动产抵押形成混合质押获得贷款的,贴息总额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5%,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加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及其配偶信用担保再加不动产抵押形成混合质押获得贷款的,贴息总额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5%,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同一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连续质押贴息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向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提供补助支持,按保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保险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39 | 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 | *对承担乐清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二、深入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
(一)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
40 | 服务业企业规下升规上奖励 | 对首次实现“小升规”且连续两年在统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上规次年营收增速达20%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数据核校 | 是 | 市发改局 |
41 |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 在库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11月)达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过20%、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发改局 |
42 | 工业设计奖励 | 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二)支持对外自主品牌建设 |
43 | 鼓励境外产品认证 | 对有自营外贸业绩的企业,当年获得产品输入国所需的各项认证,给予产品认证费和检验检测费补助,每项认证最高补助比例为50%,补助不超过8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产品认证项目补助个数不超过3个。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商务局 |
44 | 支持企业投保外贸信用保险 | 企业投保外贸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60%的补助,其中对美国销售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企业,保费补助提高到80%,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60万元。扩大小微企业外贸信用保险覆盖面,将上年度外贸实绩在5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纳入全市外贸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商务局 |
(三)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 |
45 | 互联网、软件和信息及技术服务业收入上规模奖励 | 主营业务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属64、65大类)的企业,首次升规入统的奖励10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20%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已享受服务业规下升规上奖励、新认定升规入统奖励的按差额部分进行奖励)。 | 数据核校 | 是 | 市经信局 |
46 | 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 | 对新认定的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四)支持文化会展发展 |
47 | 文化企业参展补助 | 我市文化企业参加由市委宣传部遴选的温州市级及温州市外文化产业类、动漫游戏类、版权产业类展会的,温州市级展会每次给予奖励1万元,温州市外展会每次给予奖励2万元。在文化产业类、动漫游戏类、版权产业类展会上获奖的,按照展会级别,国家级每项给予奖励5万元,省级每项给予奖励3万元,温州市级每项给予奖励1万元。每年遴选展会不超过2个,每个展会推荐参加企业不超过3家。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委宣传部 |
(五)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
48 | 支持物流业发展 | 对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发改局 |
(六)支持以产业带动就业 |
49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个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重点人群创业,自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 数据校核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50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对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每年再给予10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数据校核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51 |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 对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按个人实际租金20%、最高5000元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数据校核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52 |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聘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脱贫家庭成员、城乡低保特困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持证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大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被征地农民(失海失涂退渔人员)等,该类人群需在企业招用前在浙里办上成功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 数据校核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53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脱贫家庭成员、城乡低保特困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持证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大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被征地农民(失海失涂退渔人员)等人员中的生活困难人员。除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20万元以上的或家庭拥有非营运车辆的人员,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数据校核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54 | 见习补贴 | 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的见习单位,接收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办理见习人员登记,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为其缴纳人身安全类保险费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其中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补贴比例为70%;给予按规定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保险费补贴,工伤保险费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实际缴纳的见习期间工伤保险费;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0元标准,据实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数据校核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55 | 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 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 数据校核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56 | 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 2025年3月1日起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可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分为全日制岗位和非全日制岗位,全日制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 数据校核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七)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
57 | 文化空间改造补助 | 利用旧厂房、仓库、历史街区、沿河(海)建筑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改造新型文化空间,发展文化产业,且改造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已正常运营的,一次性给予改造核定投资额的10%、最高15万元补助。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委宣传部 |
58 | 数字文化项目奖励 | *对国家部委、省、温州市认定为重点数字文化项目并完成任务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委宣传部 |
59 | 原创作品新媒体补助奖励 | *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与乐清相关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视听作品,发布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单部年度实际分成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限2个不同作品);年度累计分成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委宣传部 |
60 | 文创贡献奖励 | 对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其他规上奖励同经信口)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委宣传部 |
61 | 鼓励非遗传承发展 | 首次获评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温州市级非遗工坊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景区招引常设本市非遗固定项目(一年以上展演、展示、展销)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2万元,同一个景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资格定补/数据核校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62 | 促进非遗人才队伍建设 | 经认定为乐清市级非遗保护传承人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市文广旅体局 |
63 | 鼓励旅行社招徕团队 | 向市文广旅体局报备的旅行社,招徕接待游客在乐清住宿一晚,同时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城),年度总接待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给予15元/人的奖励。单家旅行社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64 | 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 | 经登记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的,经评审认定,按照报备资料中显示的展馆面积予以3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或利用自有已建物业作为民办博物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的,租赁期或使用期达5年及以上,以建立博物馆时报备审批的展馆面积为依据,经评审认定,按15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民办博物馆之城特色馆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且节假日与双休日全天候开放的,经评审认定,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20元/平方米、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一年内开展文旅主题活动达到3天以上、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且成绩显著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 数据核校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65 | 鼓励特色民宿发展 | 新创成全国甲级、乙级、丙级或浙江省白金宿、金宿、银宿民宿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创成省级文化主题民宿(非遗民宿)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三、推进农业农村乡村振兴 |
(一)支持农业稳产保供 |
66 | 早稻种植补贴 | 对所有种植早稻的农户,每亩补助140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67 | 规模粮油补贴 | 1.对全年早稻、连作晚稻、单季稻、大小麦、油菜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稻麦每亩补贴200元、油菜每亩补助170元。 2.对山区梯田种植单季稻达到50亩及以上的主体,给予每亩340元的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68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补助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补助面积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69 | 旱粮生产基地补贴 | 1.对一季种植番薯、马铃薯、玉米、蚕豌豆、薏米仁、高粱等同一旱粮作物(不包括大小麦)面积50亩以上的生产主体,予以每亩150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番薯、马铃薯、玉米、蚕豌豆、薏米仁、高粱等同一旱粮作物面积50亩以上生产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予以每亩150元补贴。 2.重点地块、试点村种植大豆或番薯的生产主体,折算后面积达到5亩及以上的,给予每亩500元的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70 | 粮食高产创建与水稻高产竞赛奖励 | 1.水稻高产奖励。按产量水平高低择优选取早稻、连作晚稻高产百亩示范方各5个予以奖励。早稻百亩示范方亩产550公斤、600公斤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连作晚稻百亩示范方亩产600公斤、650公斤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遇重大灾情,产量指标降低50公斤)。 2.粮油作物高产奖励。小麦、番薯、马铃薯、油菜百亩高产示范片(方),小麦亩产400公斤以上,番薯、马铃薯亩产2500公斤以上,油菜亩产200公斤以上,达全市最高亩产的,奖励3万元。粮食单产创温州市最高的,奖励5万元;创全省最高的,奖励7万元。 | 资格定补/数据核校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71 | 其他粮油生产补贴 | 1.种粮大户种粮贷款贴息政策。种粮大户用于粮食生产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额度3%予以贴息,但贴息率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最高限额每亩1000元。 2.早稻机插秧预备秧补贴。对落实早稻机插秧预备秧苗的生产主体,销毁秧苗按5元/盘予以补助。 *3.水稻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示范。对应用稻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示范的生产主体,连片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元。 *4.省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基地奖励。对创建双季稻千亩片、旱粮百亩方、超级稻百亩高产攻关方、双季稻百亩高产攻关方的生产主体,根据上级补助资金确定补助标准。 *5.部级水稻绿色高产示范项目奖补。对实施的生产主体,根据上级补助资金确定补助标准。 | 数据核校/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72 | 引入优良种畜禽补助 | 对获得国家级畜禽新品种、新品系或遗传资源认定的规模养殖场(户),予以60万元补助。 | 资格定补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二)支持绿色安全 |
73 | 农产品质量安全补助 | 1.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定证书的生产主体,每个产品奖补3万元;证书到期续展成功的主体每个产品奖补3万元。同一基地最多奖补2个认定产品。 2.首次获得有机产品认定证书(转换有机证书除外)的生产主体,每个产品奖补2万元,有效期内每个产品奖补0.8万元。同一基地最多奖补2个认定产品。 | 资格定补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74 | 配方肥和有机肥推广补助 | 对推广配方肥和有机肥进行补助,根据上级资金总额和实际推广吨数确定补助标准.。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75 |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 对申报免疫计划的乡镇(街道)规模养殖场实施主体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予以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疫苗补助标准参照省级指导标准。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76 | 动物疫病监测样品采集补助标准 | 1.对采集全血样品或拭子样品等的三方服务主体,予以采样劳务费(包括车船费)补助,标准如下,猪:30元/头份,羊:30元/头份,牛:50元/头份,犬:50元/头份,禽:20元/只份;奶牛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简称“两病”)监测:60元/头(包含温州市补助)。其他动物补助标准参照相近动物种类补助。 2.采样动物有应激反应的,予以养殖场(户)被采样动物应急反应营养补助,补助标准如下,猪:30元/头,羊:30元/头,牛:30元/头,犬:30元/头,禽:10元/只。其他动物补助标准参照相近动物种类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77 | 冷库运行维护补助 | 运行病死动物(生猪)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的企业或个人予以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5万元,补助标准如下:(1)长度55(含)厘米以下的补助10元/头;(2)长度55—80(含)厘米的补助20元/头;(3)长度80—100(含)厘米的补助30元/头;(4)长度100厘米以上的补助40元/头。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78 |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预防性扑杀等动物防疫补助 | 1.对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屠宰环节生猪栏内死亡按800元/头的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予以补助,死亡病害猪按80元/头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予以补助;屠宰环节牛羊栏内死亡按每头价值50%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含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等物质),按90公斤/头折算予以病害猪损失补贴及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2.对养殖环节进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预防性扑杀的养殖场(户)补助。(1)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偿的具体范围、分类及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2)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造成的损失,其补偿的具体范围、分类及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其中因动物免疫接种反应死亡、疫情监测采样死亡且无害化处理的,参照预防性扑杀补偿的基准价予以全额补偿;因动物免疫接种反应、疫情监测采样而引起奶牛流产死亡且无害化处理的,按1500元/头补偿。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支持农业“双强” |
79 | 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 对使用车辆异地运输规模畜禽排泄物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运输距离5公里及以上的按30元/吨标准予以运费补助;运输距离不满5公里的按20元/吨标准予以运费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80 | 雁荡山铁皮石斛产业高质量发展补助 | 1.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的雁荡山铁皮石斛共性科研,予以核定研发费用全额补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入驻雁荡山铁皮石斛科技孵化园的企业、工作室等,予以10元/平方米·月补助,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4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营用房首次装修费用按装修面积予以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5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入驻大荆铁皮石斛一条街、石斛交易市场内租赁经营用房的经营主体,予以8元/平方米·月的补助,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该补助仅限最终承租方享受。经营用房首次装修费用予以一次性500元/平方米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支持国家、世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申报工作,鼓励铁皮石斛产业核心保护区建设和种源保护,对核心保护区内新建的铁皮石斛崖壁栽培项目予以核定投资额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当年度新入选铁皮石斛行业相关代表性传承人的,按国家级每人5万元、省级每人3万元的标准给予入选传承人一次性补助。 | 资格定补/数据核校/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81 | 农机购置补助 | 购置省定目录内的农机具,可按规定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具体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 资格定补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82 | 农机报废补偿 | 报废省定目录内的农机具,可按规定申请农机报废补贴,具体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 资格定补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83 | 科技示范基地奖励 | 通过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省级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创建的农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84 | 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政策 |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予以2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85 | 农业生态工程建设 | *1.农作物秸秆收集利用:对进行机械化打捆农作物秸秆并实行资源化利用的生产主体,按100元/吨标准予以补助;在粮食功能区内出现焚烧现象的,取消当年绿色发展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2.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对建设连片500亩以上的农田建设沟深及宽度0.5米以上、长度1000米以上符合氮磷拦截技术规范要求的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的生产主体,予以建设资金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生态项目,对收集处理农作物秸秆、畜禽排泄物及其他可再生废弃物实施资源化生态循环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列入乐清市本级的项目按工程设施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列入省级及国家项目的按工程设施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4.对开展农膜回收及资源化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对购置收集运输车辆、资源化利用加工设备、场地建设等设施,按照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对实施农膜回收的,按3元/每公斤标准予以补助。 5.农药包装废弃物实行有偿回收,回收的农药瓶(袋)实行统一回收价格。其中,农药瓶不论大小,统一价格为0.30元/只;农药包装袋不论大小,统一价格为0.10元/只。兽用药包装废弃物参照农药瓶(袋)回收标准执行。回收主体的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按照回收金额的25%予以补助。 | 数据核校/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86 | 农业科技研发攻关 | 1.评为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要求给予补助。以“揭榜挂帅”等方式,评为温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给予补助,若上级文件中没有规定补助金额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两种情况最高补助均不能超过100万元。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补助20—8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需超过补助经费的4倍)。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补助5—10万元。 2.省科技特派员的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实行年度包干制,根据派出地路程远近划分为三类:一类每人每年给予1.5万元补助(杭嘉湖舟地区),二类每人每年给予1.3万元补助(宁绍金衢地区),三类每人每年给予1.1万元补助(温台丽地区)(如省里出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 数据核校 | 否 | 市科技局 |
(四)支持农民共富 |
87 |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 |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88 | 示范性家庭农场奖励 |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五)支持财金协同支农 |
89 | 农业保险补贴 | 1.中央、省级险种保费补贴(含上级补助)。对参加粮油生产政策性保险的农业生产主体,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早稻保险金额1200元/亩,保费标准60元/亩,予以93%的保费补助,农户自负7%(即4.2元/亩);单季稻与晚稻保险金额1400元/亩,保费标准70元/亩,予以93%的保费补助,农户自负7%(即4.9元/亩)。大小麦保险金额600元/亩,保费标准22.5元/亩,予以93%的保费补助,农户自负7%(即1.575元/亩)。油菜保险金额500元/亩,保费标准15元/亩,予以90%的保费补助,农户自负10%(即1.5元/亩)。 2.大棚铁皮石斛价格指数保险、杨梅种植保险、茶叶种植保险、枇杷种植保险、柑橘种植保险、花椰菜价格指数保险、水果综合种植保险、大棚铁皮石斛种植及附加大棚保险、铁皮石斛近野生种植保险、铁皮石斛食品安全险+科技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等地方特色险种保费补助10%(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3.渔业互助保险补助。对纳入互保范围内的养殖保险,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缴纳保险费的20%予以补助,总补助比例(含省、温州市补助)不高于保险费的80%。 4.农机综合保险补助。对投保农机综合保险的农机具按缴纳保险费的30%予以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90 | 金融补助 | 1.对成功申请“财农担”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实际贷款额度的0.5%予以担保费补助,按实际贷款额度的1.5%予以贷款贴息。 2.对成功申请“石斛贷”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实际贷款额度的0.3%予以担保费补助,按实际贷款额度的1%予以贷款贴息。 3.对成功申请“农创担”的农创客主体,按实际贷款额度的0.3%予以担保费补助,按实际贷款额度的1%予以贷款贴息。 4.现代设施农业按实际贷款额度的2%予以贷款贴息。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